1/7市政基础设施特许经营协议综述北京市嘉润道和律师事务所刘敬霞目前,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特许经营在国内方兴未艾,全国范围内也有大力发展和继续推广到更广泛领域的趋势,对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特性和特许经营制度的深入研究非常必要
为了规范相关行业特许经营制度的组织实施,建设部于2002年出台了《关于加快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的意见》,2004年出台了《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之后又陆续颁布了《城市供水特许经营协议示范文本》(GF-2004-2501)、《城市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示范文本》(GF-2004-2502)、《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特许经营协议示范文本》(GF-2004-2505)、《城市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协议示范文本》(GF-2004-2504)、《城镇供热特许经营协议示范文本》(GF-2004-2503)等5个示范文本
各地方政府也制定了适用于本省市的特许经营条例或办法,其中对特许经营协议应当具备的内容都进行了规定
但是,笔者认为,虽然建设部的126号令对公用基础设施特许经营的实施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但总体上太过原则,操作性不够;建设部发布的特许经营协议示范文本在框架上相对完善,但毕竟适用的范围有限
在目前没有统一的特许经营立法的条件下,借鉴5个示范文本的框架,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更多、更灵活地运用现行有效的法律规范,制定符合项目实际的特许经营协议,是保障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特许经营顺利实施的切实可行的办法
一、认清特许经营协议的法律属性特许经营协议是特许经营项目赖以存在和实施的法律依据,但实践中对特许经营协议的性质的认识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众说纷纭,争议颇多
由于理论上的界定不一,特许经营协议的法律性质问题也是困扰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特许经营实践的基本问题之一
对于特许经营协议性质的判断,不仅关系到如何设计特许经营协议,而且也关系到合同主体权利的最终保障机制的采用,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