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是否计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企业会计准则和税务差异
答: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核算
对纳税人未按照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因此,企业根据新会计准则的规定未将土地使用权在房屋原价中核算,则在计算缴纳房产税时不需将土地使用权计入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但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对房屋原价进行调整或重新评估后计算缴纳房产税
另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自2010年12月21日起,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
宗地容积率低于0
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对宗地容积率低于0
5的,其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按以下公式计算: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应税房产建筑面积×2×土地单价
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为零
一、这一规定与《企业会计准则》存在的差异形资产单独核算,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不计入建筑物建造成本
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通常应确认为无形资产,但改变土地使用权用途,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的,应当将其转为投资性房地产
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与建筑物应当分别进行处理
外购土地及建筑物支付的价款应当在建筑用于建造对外出售的房屋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应当计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成本
也就是说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其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单独作为无形资产核算的,其价值不包括在账簿中固定资产-房屋的价值中,因此,其在计算缴纳房产税时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