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企业间战略合作协议合作方一:住所:法定代表人:合作方二:住所:法定代表人:合作方三:住所:法定代表人:合作方四:住所:法定代表人:合作方五:住所:法定代表人:合作方六:住所:法定代表人:合作方七:住所:法定代表人:合作方八:住所:法定代表人:为充分发挥上述各企业的物流线路优势,上述各方建立战略合作关系,各方之间同意各方之间为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现各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相关合作事宜达成如下条款。一、战略合作方式及内容:1、合作方式:合作以松散合作方式进行2、合作内容:2.1合作各方保持其各自公司的完整性与独立性,对外提供货运服务时仍然沿用各自原公司单位的名称。2.2合作各方保持其各自独立财务制度、管理制度、人员及车辆等。2.3合作各方应整合线路资源,充分利用各自的线路优势,互通有无,保持在合作各方之间的货物相互流通。2.4合作各方共同采用统一物流货运电脑系统。二、代收货款结算:各合作方间的代收货款应及时结算。当代收货款回到哈尔滨公司时应在一天内支付给相应的合作方。三、揽货配送:合作方间在覆盖的线路内应积极的揽货,并及时送达相应的合作线路物流公司,以保证货物流通的时效性。四、新线路的开发:1、合作方共同开发1.1共同开发新线路时,合作各方共同出资。1.2共同开发新线路的风险由合作各方共同承担。1.3共同开发新线路的成本、费用由合作各方共同承担。1.4共同开发新线路的收益由合作各方共同拥有并在约定的时间进行分配。1.5新线路开发协议另行签订。2、部分合作方共同开发2.1部分合作方共同开发新线路时,开发各方共同出资。2.2新线路的风险由开发合作方共同承担。2.3开发新线路的成本、费用由开发合作方共同承担。2.4新线路的收益由合作各方共同拥有并在约定的时间进行分配。2.5新线路的开发不得与全体合作方的配货线路重合,并不应对合作各方的原有配货线路产生影响。2.6新线路开发协议另行签订。3、独立开发3.1独立开发新线路时,由开发方独立出资。2.2新线路的风险由开发方承担。2.3开发新线路的成本、费用由开发方承担。2.4新线路的收益由开发方独立拥有。2.5新线路的开发不得与全体合作方的配货线路重合,并不应对合作各方的原有配货线路产生影响。部分合作伙伴或独立开发的新线路与合作各方的线路重合或产生重大影响时,此线路不得开发。4、物流公司间合作物流公司与本合作体合作时应同意并签署本协议,其线路并入合作框架内,按本协议给予平等合作待遇。五、价格体系1、对内:合作方间的配货价格应给予相应的优惠,其价格不得高于市场间同行互相配货之价格。2、对外:对外揽货时的价格,同一线路各合作方间的价格应统一或给予相应的优惠。3、变价:当市场货运价格出现变动时或处于竞争需要进行货运价格调整时,合作各方应同时相应变价。六、风险控制1、除合作开发新线路外,合作企业独立承担各自经营风险。2、如有合作方外第三方企业对合作协议内合作方发起恶意竞争,合作协议内各方有义务对合作企业进行援助,共同抵抗恶意竞争风险。3、合作方出于竞争的需要,对某一线路进行低价运行,合作各方应给与相应的支持。3、合作方内企业违反本协议条款,经合作各方三分之二多数同意可解除违规企业的合作协议,不在享受本协议之待遇。七、保密1、合作各方应对合作方内部和通过工作接触及通过其他渠道得知的有关合作方的商业秘密严格保密,未经合作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2、除本协议规定工作所需以外,未经合作方同意,不得擅自使用、复制合作方的商业信息及其他资料。八、其他本合作协议具有一定的排他性,协议各方如与合作方外第三方物流企业合并应征得协议方各方同意后方可实施。九、本协议为框架协议,合作项目中具体事宜需另行签订合作协议,进一步明确相关事宜。框架协议与另行签订具体协议构成不可分割的整体,作为各方合作的法律文件。十、本协议有效期为年月日起到年月日为本协议商定有效期限。十一、本协议合作各方各执一份。合作各方签字、盖章即发生法律效力。十二、合作一方如退出本协议,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合作各方。十三、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合作各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