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导则1总则1
1为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规范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行为,提高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维护社会公众利益,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7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订本导则
2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政府或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建设质量履行监督职能,政府监督不代替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设备供应、质量检测等质量责任主体的质量管理工作,各质量责任主体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对各自承担的工作负责
3本导则适用于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实施项目管理的新建、扩建、改建水利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其它水利工程可参照执行
2基本规定2
1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主要依据1、国家、行业有关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2、国家、行业有关技术标准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3、工程的批复文件、施工图纸、合同及其它相关文件等
2质量监督的主要内容1、对质量责任主体贯彻执行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进行监督;2、复核各质量责任主体的资质及其派驻现场的项目负责人、有关从业人员的资格,对质量责任主体质量管理体系建立、运行和质量行为进行监督;3、审核项目法人委托的第三方检测方案;4、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抽查监督;5、按规定列席法人验收会议,对法人验收工作进行监督,受理单位工程、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结论备案,核备工程项目质量等级;6、受理工程质量缺陷备案,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7、参加政府验收,提交质量监督报告
3质量监督单位权限1、有权进入被监督工程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要求各质量责任主体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2、对违反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各质量责任主体,通知采取纠正措施,对质量安全有严重隐患时,可责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