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
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
陕西省地方志工作条例《陕西省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已经省政府20xx年第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xx年11月1日起施行
下文是陕西省地方志工作条例,欢迎阅读
陕西省地方志工作条例最新版第一条为了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地方志的组织编纂、管理、开发利用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方志,是指冠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
本省的地方志分为三级:省编纂的地方志、设区的市(含杨凌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编纂的地方志、县(市、区)编纂的地方志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方志工作的领导,将地方志工作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地方志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地方志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指导、督促和检查地方志工作;(二)拟订地方志工作规划和编纂方案;(三)组织编纂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四)搜集、保存地方志文献和资料,组织整理旧志;(五)组织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六)负责地方志编纂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地方志理论研究;(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地方志编纂人员实行专兼职相结合,专职编纂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专职编纂人员的配备应当和地方志工作的要求相适应
第七条地方志书每20xx年左右编修一次
每一轮地方志书编修工作完成后,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在编纂地方综合年鉴、搜集资料以及向社会提供咨询服务的1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
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
同时,启动新一轮地方志书的续修工作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拟订本行政区域地方志编纂的工作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级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