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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子女抚养原则(二)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今天范文网小编给大家分享一些离婚后子女抚原则,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离婚后子女抚养原则1
非抚养方对子女的探望权的保障探望权的立法基础在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血缘关系和长久生活的感情新婚姻法第一次规定了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对子女有探望权,抚养方有配合的义务
这无疑是立法的重大进步
在以往的实践中,很多不懂法的当事人认为:夫妻离婚后,孩子随一方生活,就可以永远割断与另一方的关系,有些人甚至以不要抚养费为条件,提出与另一方永久断绝关系
事实上,子女与父母的亲缘关系,是客观存在的,不能因为离婚而受到限制
探望权的行使正是基于亲属权而产生
即便非抚养方与子女于实际上并没有血缘关系(收养子女、婚内非婚生子女等),也不能影响其探望权的行使,这是基于非抚养方与子女长期生活所产生的感情,这再次说明了立法的人性化
探望权的行使离婚时双方最好能就探望子女事宜达成书面协议,约定何时何地以怎样的方式行使探望权,这样既可以避免抚养方不配合探望,又可以避免非抚养方频繁探望对子女成长造成不利影响
抚养方拒不配合非抚养方行使探望权的,非抚养方可以提出探望权之诉
但对于探望权之诉的判决结果能否强制执行,法学界存在争议,这主要因为探望权属于人身权
例如,李某离婚后子女一直拒绝他的探望,为此他提出了探望权之诉,但由于子女不愿意被他探望,所以每月他行使探望权时都必须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这种做法违背了被探望人的意愿,所以法院最后中止了探望权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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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权一定要本着对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