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业保险及其法律规制|我国一人公司及其法律规制以公、私法的划分为基础,“农业保险”在逻辑上应区分为“农业社会保险”和“商业性农业保险”,两者性质完全不同,分别适用不同法律规范
为避免法律适用上的混乱,同时考虑到为两类保险的并存留下概念和制度上的空间,“农业保险”一词不宜作为仅指代其中一种类型保险的法律术语,用于当前正在进行的立法工作
在我国,开办和发展两种不同类型的农业保险均面临农民支付能力低下、农业生产风险未被农民视为生活主要风险的障碍
无论是开办农业社会保险,还是发展属于商业性农业保险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均应由公法规制
[关键词]农业保险;社会保险;商业保险[中图分类号]d922
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518x(20XX)05-0133-06温世扬(1964-),男,法学博士,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民商法学;姚赛(1984-),男,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生,主要研究方向为民商法学
(湖北武汉430072)本文系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研究成果
近年来,农业保险相关问题逐渐成为学界研究的热点
中共中央连续六年以“一号文件”的形式对发展农业保险作出部署,国务院也早已将农业保险立法工作列入规划
这一方面表明党和政府对此问题的高度重视,另一方面也许可以反映农业保险立法工作遇到了一定的障碍,因而迫切需要我们再度审视农业保险基本理论问题,为尽早克服立法障碍,完成立法规划而努力
本文以现行法律为基础,以公、私法区分为视角,分别从农业保险的概念、运行和立法三个方面,讨论农业保险的基本问题
一、“农业保险”的含义在学界关于农业保险的定义中,典型的表述为
“农业保第1页共4页险包括种植业和养殖业保险,即保险人专为农业生产者在从事种植业和养殖业生产过程中,对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经济保障的一种保险
”或农业保险指“以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