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政府信息化及其面临的实践问题现信息社会的信息垄断与信息封锁
这种情况的蔓延势必会阻碍信息的自由流通和中国信息产业的发展,难以适用wto对政府透明度的要求
未雨绸缪,以基本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公众可以自由地使用政府信息,政府机关只能收取成本而不是信息的市场价格,政府机关不得垄断信息市场,将可以有效地促进政府公开和信息业的迅速发展
第四、修改保密法等法律,科学地界定公开与保密的关系贯彻政府透明度原则,最为重要的是处理好公开与保密的关系
否则,可能会因为公开性而影响国家的根本利益和国家安全需要
在我国,现行的保密法制定于10多年前,在诸如定密、解密、泄密处罚、救济机制等一些重要的制度设置上已远远落后于实际发展的需要
该定密的不定密,不该定密的定密,一定终生,该保的保不住,不该保的全保密等现象仍然存在
这种状况已经制约了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发展,也使一些泄密事件对国家造成了严重的损害
如果以这种状况加入wto,或者会出现该保密的保不住的后果,或者会出现难以符合wto对透明度要求的后果
因此,必须对现行的保密法进行修改,使我国的保密制度与政府公开制度协调发展从其他国家的经验来看,政府公开往往有一些例外,这些例外领域的政府信息一般并不对民众公开
而保密文件只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例外之一,除保密之外的其他一些政府信息仍不能对民众公开
在我国,对于保密文件以外的政府信息是否应该公开一直没有一个科学的认识或统一的规定,结果,造成了定密范围过大,并使保密文件与非保密文件一样,完全对公众封锁和保密
除了制度上的原因和工作作风以外,认识上不能正确界定保密的范围并区分非保密文件的性质乃是造成大量政府信息不能公开的重要原因之一
只有对非保密文件进行合理的分类,并明确那些可以公开,那些不应该公开,才有可能科学地定密,并在此基础上实现政府信息的公开化
在这方面,尽管我们可以借鉴其他一些国家的经验来确定例外的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