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5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5页《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草案簡評草案條文內容簡評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消費者保護法」第二條:「本法所用名詞定義如下:一消費者:指以消費為目的而為交易、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者
三消費關係:指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間就商品或服務所發生之法律關係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名稱根本錯誤
本條例並非處理「消費者」及消費關係,條文中甚至有「生產者」之身影,在「國民經濟流程圖」包括「生產單位」與「家計單位」兩種債務,體系紊亂、觀念混淆
草案程序兼及「更生」及「清算」,不能單獨以「清理」命名,令人聯想「清理門戶」、「廢棄物清理法」,原草案有抄家滅門,清算鬪爭債務人之效果
第一節通則「通則」為法律之名稱,建議仿民法總則改為「法例」(日本「法例」乃「國際私法」之例)
第五條更生及清算事件專屬債務人住所地之地方法院管轄
不能依前項規定定管轄法院者,由債務人主要財產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
准許破產全國十年不過三百餘件,並無「專屬管轄」之必要
應擴張至居所地、工作地及財產地之「簡易庭」
更生著重「所得」而非「財產」
第六條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一千元
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
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
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
此條有「嚇阻聲請」之效果
家暴案件徵收聲請費一千元,批評之聲浪猶在耳際,雖有後條(本文省略)之「國庫墊付」以及歸「清算財團」負擔費用,究屬為德不卒
而且聲請「非訟救助」再加抗告,處理成本遠逾千元
美國破產每年百萬件,吾國案件數目如此低落(84年至93年全國323件)(見司法院網站司法統計),余意費用均由國庫墊付,但若干事務性及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