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城市绿化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绿化管理,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XX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有按照规定参加植树和履行其他绿化的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绿化成果及绿化设施,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和举报
第三条城市新建街道的两侧不得建实体围墙,原有城市街道两侧的实体围墙,应当逐步改造为透景围墙,做到庭院绿化与街道绿化融为一体
第四条县建设局XX县区城乡规划局应当根据《XX县区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绿化规划,重点地段应当做出详细规划,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建设局组织实施
县建设局每年年初提出绿化计划,经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城市建设项目必须按城市绿化规划安排绿化用地,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用地总面积的比例为:㈠新建区不低于30%,旧城改造区不低于25%;㈡新建区的主干道不低于20%,次干道不低于15%;旧城改造区扩建的主干道不低于15%,次干道不低于10%;㈢新建学校、医院、疗养院、游乐场、公共文化体育场所不低于35%;㈣工业项目不低于15%
第六条城市绿化项目,应按照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招投标,并按建设工程项目的规定实施监理和验收
第七条工程建设项目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必须报经县城乡建设部门审查,并报县政府批准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
建设单位应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的,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1页共4页第八条建设工程绿化用地面积因特殊原因达不到本办法第五条标准的,经县建设局审核,并报请县政府批准,征收缺少绿化面积的异地绿化补偿费
具体标准:XX县区每缺少1平方米,征收250元异地绿化补偿费;地处建制镇所在区的,每缺少1平方米,征收150元异地绿化补偿费,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