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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环评实施办法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拟议中的建设项目、区域开发计划和国家政策实施后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后果)进行的系统性识别、预测和评估
下文是陕西省环评实施办法,欢迎阅读
陕西省环评实施办法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编制(修编)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所规定范围内的规划和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环境影响评价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综合考虑规划或者建设项目实施后对各种环境因素及其所构成的生态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四条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听取公众意见,保证公众参与
公众参与实行公开、平等、广泛和便利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领导,组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做好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省、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建立和完善环境影响评价专家库、环境影响基础数据库、地方环境标准和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共享制度
第二章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第六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编制(修编)规划时,应当组织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
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的规划范围如下:(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二)防洪、治涝、灌溉规划和全省水资源总体规划;(三)农业发展规划;1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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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商品林造林规划和森林公园开发建设规划;(五)能源重点专项规划、电力发展规划、煤炭发展规划和石油、天然气发展规划;(六)城市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和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七)矿产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