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工作单位的伤残人员评定伤残等级的申请一、项目名称:无工作单位的伤残人员评定伤残等级的申请二、政策依据: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413号);2、《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1997]第2号);3、《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民发[2006]110号);4、《XX省评残工作管理办法》(沪民优[1991]第1号)
三、受理条件(下列人员中有档案记载或者有原始医疗证明的,可申请评定伤残等级):1、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及时评定残疾等级,退出现役后无工作单位的;2、因参战负伤致残的民兵、民工,因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负伤致残且无工作单位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3、为维护社会治安同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无工作单位人员
四、申请材料:1、申请人书面申请,明确提出申请事项(评定伤残等级),说明入伍或参战参训时间,退役时间,负伤致残时所在单位(部队番号)、职务,致疾时间、地点、原因(包括负伤致残进工作状态和具体负伤致残情节)、部位,负伤致残时组织的处理意见,以及现在残情等情况;2、身份证明:(1)退役军人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申请评残的,应提交有效退役证件(如遗失证件的,由档案保管部门提供退役登记表);(2)为维护社会治安同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无工作单第1页共13页位人员,应提供劳动手册或乡镇街道劳动保障部门(在校学生为学校及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出具的无工作单位、无社会保险关系的证明;(3)请带本人近期免冠正面二寸半身彩色照片四张(人民警察须着制式服装)
3、档案材料记载:(1)在退役军人(参战参训民兵民工)本人人事档案中或由军队有关部门保存的由所在部队出具的涉及本人负伤致残原始情况、治疗情况及善后处理情况的书面记载材料,并须盖有部队公章(团级以上政治部门)或由部队负责人签名盖章(需附团以上部队出具的对该负责人情况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