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村委会选举活动的发言同志们:今天,县委、县政府在这里召开全县第六届村(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会议,部署村(居)民委员会统一换届选举工作,会议要求以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XX省实施办法》,进一步加强我县城乡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刚才,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刘建英同志对换届选举工作进行了部署;等一下,县委书记黄建平同志还要作重要讲话,我们要认真学习领会,抓好贯彻落实。下面,我从人大工作的角度,就搞好这次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讲几点意见。一、充分认识做好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重要意义村(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规定,村(居)民委员会是村(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立法的目的是要加强村(居)民委员会建设,促进城乡基层社会主义民主和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村(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上述表述,一是明确了村(居)民委员会的性质是村(居)民委会员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二是明确了它们运行的机制是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三是明确了它们的任务是“促进城乡基层社会主义民主和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这充分说明村(居)民委员会这两个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自身建设的重要性。如果村(居)民委员会组织不健全、不得力,运行机制和民主管理制度不完善,势必会严重影响到我县城乡的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而搞好村(居)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正是加强村(居)民委员会自身建设的关键和基础。只有通过依法组织城乡居民和村民进行民主选举,选出城乡居民、村民满意的村(居)委会班子,才能在健全基层自治组织自身的基础上完善民主管理制度、第1页共4页完善公开办事制度,保证人民群众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对干部实行民主监督。因此,各级党委、人大、政府和有关部门都应当高度重视这次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采取有力措施,切实保证这次全县村(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二、在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过程中,县、乡人大应做的工作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对于村(居)委会换届选举,地方各级人大XX县区人大常委会的主要任务就是做好执法监督,保证相关法律法规在换届选举过程中得到贯彻落实。具体来讲要把握以下几条原则:1、凡《组织法》和《实施办法》中有明确规定的,要督促各级政府严格执行。如《村委会组织法》第十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这也就是说,如果出现了由乡镇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情况,或者届满不按时组织换届选举的情况,各级人大以及县人大常委会就应向同级政府指出,要求及时纠正。又如对流动选民的登记问题,《村委会组织实施办法》第二十条就有明确规定,即“现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连续居住本地1年以上并履行村民义务,本人要求在居住地参加选举的,由其户籍所在地出具证明,经居住地所在村的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可以进行选民登记,但不得在户籍所在地重复登记”。这当中,“一年以上”,“履行义务”,“本人要求”,“出具证明”,“选举委员会确认”都是现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而要求在居住地进行选民登记必须具备的条件,一个环节也不能少。再如:“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正式候选人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5日前按不同职务和得票多少的顺序依榜公布”,“填写候选人提名票必须有过半数选民参加,选举村民委员会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等规定的法第2页共4页定日期和数字都必须严格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