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线电管理宣传内容无线电管理宣传内容一、无线电管理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分工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贯彻科学管理、促进发展的方针。国家鼓励对无线电频谱资源的开发、利用和科学研究,努力推进先进技术,提高管理水平。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全国无线电管理工作。二、无线电频谱资源属国家所有。国家对无线电频谱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开发、科学管理、有偿使用的原则。无线电频谱是具有重要战略意义的国家稀缺资源。无线电管理工作事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事关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防建设,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三、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办理设台审批手续,领取电台执照。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无线电设备符合国家技术标准;(二)操作人员熟悉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具有相应的业务技能和操作资格;(三)必要的无线电网络设计符合经济合理的原则,工作环境安全可靠;(四)设台(站)单位或个人有相应的管理措施。四、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研制的无线电设备进行实效实验,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财政、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无线电管理机构缴纳频率占用费。不按规定缴纳频率占用费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视为用户自动放弃频率使用权,由无线电管理机构采取措施收回频率。五、对依法设置的无线电台(站),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保护其使用的频率免受有害干扰。处理无线电频率相互有害干扰,应当遵循带外让带内、次要业务让主要业务、后用让先用、无规划让有规划的原则;遇特殊情况时,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具体情况协调、处理。六、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警告、查封第1页共2页或者没收设备、没收非法所得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吊销其电台执照:(一)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规定研制、生产、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的;(三)干扰无线电业务的;(四)随意变更核定项目,发送和接收与工作无关的信号的;(五)不遵守频率管理的有关规定,擅自出租、转让频率的。七、违反国家规定,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或者对正常运行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经有关主管部门指出后,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八、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占用频率,经责令停止使用后拒不停止使用,干扰无线电通讯正常进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九、维护国家安全、保障国家重大任务、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等需要,国家可以实施无线电管制。实施无线电管制期间,无线电管制区域内拥有、使用或者管理无线电台(站)、无线电发射设备和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服从无线电管制命令和无线电管制指令。十、经规划批准建设的有线通信机房、电缆、光缆及具有电台执照的公众移动通信基站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公众通信设施,任何人不得阻挠和破坏其正常运转和建设,违者将依法严惩。我国《刑法》第124条规定:“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众电信设施、危害公众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2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