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江区大病保险实施细则吴江区大病保险实施细则完整版全文为进一步健全完善XX市吴江区社会医疗保障体系,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切实减轻参保人员大额医疗费用负担,根据《XX市吴江区社会医疗救助和大病保险暂行办法》(吴政规字〔20XX〕1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建立由政府主导、商业保险机构承办、与基本医疗保险和社会医疗救助协同互补的覆盖城乡的大病保险制度,对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大额个人负担医疗费用(含自负医疗费用和自费医疗费用)进行补偿
一、经办管理大病保险向在XX市注册的、具备大病保险承办经验的商业保险公司开放,鼓励联保,具体承办机构经综合评审后择优确定
XX市吴江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区社保中心)与入选的商业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商保公司)签订大病保险合作协议,由双方共同经办具体业务
二、保险对象XX市吴江区范围内的职工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所有参保人员
三、筹资标准大病保险的筹资标准参考值为每人每年48元,区政府和医保统筹基金各承担50%,参保人员个人不缴费
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筹资标准由人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保险资金使用情况适时调整
四、保险年度大病保险年度为医保结算年度(每年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
五、补偿标准(一)自负医疗费用1
参保人员在年度内发生的门诊和住院自负医疗费用,职工医保参保人员累计达到4000元的补偿800元,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累计达到7000元的补偿800元,超过部分按以下区间分段比例超额累进计算第1页共6页2
对于具有吴江户籍,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人均月收入在本区低保标准2倍以内的,在年度内发生并结算的门诊和住院自负医疗费用达到4000元(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和7000元(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且未享受实时救助的低收入家庭人员,其全年医疗费用自负部分享受60%的补偿
当本补偿标准低于前款补偿金额时,按就高原则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