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第三次经济普查实施方案一、核查目的为了摸清全县境内从事第一、二、三产业的各类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的数量、规模、经营活动类别,准确界定全县第三次经济普查的对象与种类,落实普查登记责任,确保普查表发放种类准确和普查单位的不重不漏,为普查培训、运用新的普查工具(pda)进行入户普查登记和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动员等各项经济普查工作奠定基础
二、核查范围根据《三次产业划分规定》(国统字[20XX]108号),第二产业包括采矿业(不含开采辅助活动),制造业(不含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第三产业包括农、林、牧、渔服务业,开采辅助活动,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按照《统计单位划分及具体处理办法》进行界定
为保证基本单位的不重不漏,按照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要求,对第一产业(农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进行核查登记
三、核查的原则和方法单位核查采取“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的组织原则
县编制、民政、税务、工商、质检以及其他具有单位设立审批、登记职能的部门,要向县普查办提供其审批或者登记的单位资料(按照国家七部委文件国经普办字(20XX)8号文件中的报表格式执行);银行、保险等部门,要向县普查办提供本系统在我县的法人单位、分支机构和营业网点的名录,并协助县普查机构做好单位核查工作;县教育、卫生、邮政、电信等有条件第1页共5页的主管部门和大型企业要向县普查办提供本系统的法人单位、分支机构或营业网点的名录,并协助县普查办做好单位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