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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涡阳县交通局投诉受理中心工作暂行规定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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涡阳县交通局投诉受理中心工作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投诉受理工作,保证投诉受理高效有序进行,根据《XX省行政效能投诉受理中心工作规则》、《涡阳县经济效能建设110工作暂行规定》、《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管理规定》等法规文件精神,结合交通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投诉受理工作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和“快速、高效、公正、公平”的原则,坚持做到有投必受、有受必理、有理必果、有果必复。第二章受理范围第三条局投诉受理中心受理投诉的范围主要有:1、交通行政许可工作中,不按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服务承诺不兑现等行为的投诉;2、交通行政执法中违法行政,滥用职权执法不规范、不文明、作风蛮横粗暴等行为的投诉;3、交通行政管理工作中办事推诿拖拉,行政不作为,失职渎职等行为的投诉;4、利用职权吃拿卡要、以权谋么等行为的投诉;5、在征费管理中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等行为的投诉;6、道路运输经营、公路工程建设、招标采购等经济活动违规行为的投诉;7、其他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和上级规定的受理事项。第四条信访事件或不属受理范围的投诉件,按照信访有关规定办理。第三章投诉受理第五条局投诉中心接受上级转办投诉件(包括《行风热线》投诉),也可以通过电话、信函、来访等形式直接接受投诉事件。第六条投诉办理的方式有移交有关单位办理、跟踪督办和直接调查办理。有下列情形的投诉移交有关单位调查处理:第1页共3页1、对执法站队一般工作人员有关问题的投诉;2、对涉及局部、情节简单的一般问题的投诉;3、对属于执法机构具体职责的管理问题,以及监管的道路运输经营和服务质量、公路建设养护管理、规费征稽有关问题的投诉;4、上级指定或局领导批示移交办理的投诉。第七条局投诉受理中心直接调查以下投诉:1、对局属二级执法机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站队负责人有关问题的投诉;2、对交通工作全局具有较大影响的投诉;3、需要局跨部门协调的投诉;4、上级指定或局领导交办直接调查的投诉;第八条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及时整理投诉内容,报告分管领导或主管领导批示,及时办理,并对投诉人、投诉内容严格保密。第四章调查处理第九条有关单位接到移送投诉事件,由一把物负总责,明确分管领导和具办人员,认真负责地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实行限时办结制。第十条投诉办理单位有权要求被投诉单位和人员提供与投诉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帐目及其他有关材料,询问有关当事人员,并就被投诉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有关单位和人员必须予以积极配合。第十一条根据需要,局投诉中心可以抽调有关单位人员,成立调查组,并有权责成有关单位和人员赶赴投诉现场解决问题。第十二条依法受理的投诉事件应该在受理后十日内办结上报,市长热线、行风热线投诉三至五日内办结,必要时经局领导批准延长七日,办结后五日内答复投诉人办理结果。第十三条有关单位要建立健全投诉受理、调查、处理档案,定期进行分析总结,提高工作水平。第五章责任追究第十四条经调查核实被投诉人行为确属违法违纪的,对交第2页共3页通系统单位内部人员,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行政监察法》、《涡阳县机关工作人员交通责任追究办法》等法规文件,酌情予建议或以效能告诫和党纪、政纪处分,对交通管理相对人,依据行政法规和交通法规处理;对超出交通部门管理权限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第十五条对办理投诉事件工作不认真、调查不细致及推诿拖延、敷衍了事、袒护包庇、整改不力等情形的,对有关单位下发《投诉事件办理催办单》,根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责任人员的责任。第六章本规定由局投诉中心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3页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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