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村级组织活动场所日常管理,充分发挥村级组织活动场所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村级组织活动场所,是指由国家和村集体投资兴建,供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村级组织日常办公、党员或群众集中活动的场所,包括主体建筑、附属设施、场坪及办公设施等
第二章产权确认第三条村级组织活动场所以所在乡镇政府名义办理产权登记,使用权属所在地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
第四条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的产权按投资渠道分属国家和集体所有,其中国家财政投资兴建的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属国有资产,其他投资兴建的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属集体资产
第五条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经有关部门选址同意后,由乡镇政府以项目村名义申报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办理标注国有资产份额的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共有权证
县发改、财政、农业、审计、建设、国土等部门要各司其职,依法及时进行项目审计和资产认定
第三章日常使用第六条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要按照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科学安排村“两委”办公室、党员活动室(党员电教室)、计生服务室、综治工作室、便民服务室、文体活动及室外阵地,统一制作门牌
要本着简洁、实用和美观的原则,搞好各项规章制度和版面的布置
第七条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的党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和宣传栏要定期更新,确保公开及时、内容真实、宣传有力
第八条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要不断拓展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的服务功能,提高综合服务水平,努力把活动场所建成党员活动中心、村民议事中心、便民服务中心、教育培训中心和文第1页共4页化娱乐中心,切实做到便民、利民、为民
第九条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要依托将要建立的农村现代远程教育站点建设党员活动(党员电教)中心,经常组织党员干部开展远程学习、网上培训和信息交流等活动,充分发挥远程教育站点传达政策、传递信息、传授技术、传播文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