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镇房屋登记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村镇房屋登记行为,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XX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所有村镇房屋登记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村镇,包括建制镇、集镇和村屯。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村镇房屋登记是指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第五条县建设局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村镇房屋的统一登记和管理工作。县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处具体办理建设局授权的村镇房屋登记相关业务。第二章村镇房屋登记程序第六条村镇房屋登记遵循以下办理程序:(一)申请人持申请登记材料,向房屋所在乡镇建设管理机构提出房屋登记申请。(二)乡镇建设管理机构负责房屋登记申请的受理工作,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予受理并出具书面凭证。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补正内容。(三)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乡镇建设管理机构负责将申请登记材料统一报送县建设局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处审核。(四)县建设局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处查验申请登记材料并汇同乡镇建设管理机构实地勘测、调查和询问申请人,形成询问结果材料当场经申请人签字确认。如认为申请登记房屋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有权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第1页共6页(五)根据实际情况,县建设局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处认为有必要就登记事项进行公告的,依法予以公告。(六)县建设局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处经公告和审核无异议后,予以审批、发证,将房屋权利和需登记事项载入房屋登记簿。第七条共有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第八条未成年人的房屋,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监护人代为申请未成年人房屋登记的,应当提交可证明监护人身份的证明。第九条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登记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的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第十条申请房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登记费。第十一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村镇房屋登记:(一)申请人与依法提交的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二)申请初始登记的房屋是申请人提交的房屋测绘报告记载的房屋;(三)申请登记的内容与有关材料证明事实相一致;(四)申请登记的事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房屋权利不冲突;(五)不存在法律规定的不予登记的情形。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村镇房屋登记:(一)申请人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权利来源证明文件或者申请登记的房屋权利与权利来源证明文件不一致的;(二)申请登记事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冲突的;(三)申请登记房屋不能特定或者不具有独立利用价值的;(四)房屋已被依法征收、没收,原权利人申请登记的;(五)房屋被依法查封期间,权利人申请登记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登记的情形。第十三条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第2页共6页第十四条房屋所有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的,经查阅村镇房屋登记档案,已有登记且登记记载事项与权利人申请情况相一致的,应提交房屋四邻证明、村委会证明和乡(镇)政府建设管理机构证明文件,并经在县建设局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处指定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后,可以申请补发并将有关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予以记载,补发的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上应当注明“补发”字样。第十五条房屋登记资料要及时归档并妥善管理。申请查询、复制房屋登记资料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要求出具房屋证明的,需交纳相关费用。第三章村镇房屋所有权登记第十六条村镇房屋登记分为:(一)初始登记;(二)转移登记;(三)变更登记;(四)他项权利登记;(五)注销登记。第十七条因合法建造房屋等事实行为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可以申请房屋初始登记。单位申请房屋初始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建制镇规划区内建房的需提交。建设项目批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