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镇房屋登记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村镇房屋登记行为,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XX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所有村镇房屋登记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村镇,包括建制镇、集镇和村屯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村镇房屋登记是指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
第五条县建设局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村镇房屋的统一登记和管理工作
县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处具体办理建设局授权的村镇房屋登记相关业务
第二章村镇房屋登记程序第六条村镇房屋登记遵循以下办理程序:(一)申请人持申请登记材料,向房屋所在乡镇建设管理机构提出房屋登记申请
(二)乡镇建设管理机构负责房屋登记申请的受理工作,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予受理并出具书面凭证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补正内容
(三)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乡镇建设管理机构负责将申请登记材料统一报送县建设局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处审核
(四)县建设局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处查验申请登记材料并汇同乡镇建设管理机构实地勘测、调查和询问申请人,形成询问结果材料当场经申请人签字确认
如认为申请登记房屋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有权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
第1页共6页(五)根据实际情况,县建设局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处认为有必要就登记事项进行公告的,依法予以公告
(六)县建设局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处经公告和审核无异议后,予以审批、发证,将房屋权利和需登记事项载入房屋登记簿
第七条共有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
第八条未成年人的房屋,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