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镇建设选址意见书村镇建设选址意见书范文篇一一、审批权限范围1、农村村民申请使用耕地建住宅;回原籍存在、集镇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和离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申请使用集体土地建住宅;申请在集镇规划区内的土地进行建设的;申请使用集体土地兴建村镇企业和村镇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的,由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XX县区建设局》审批核发选址意见书。2、农村村民申请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建住宅;申请在村庄、集镇规划内的土地进行临时建设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核发选址意见书。二、办理程序1、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文件,按《村庄与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规定向乡级人民政府或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XX县区建设局)提出申请。(到乡镇规划建设管理站领取申请表)。2、乡级人民政府或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XX县区建设局)收到申请后,根据用地的性质、建设规模等实际情况,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要求,初步选定项目的用地具体位置和界限,征求有关单位对用地位置和界限的意见后,向建设单位或个人提出规划设计资料。3、建设单位或个人应按提供的规划资料进行房屋设计,并将设计图报送乡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XX县区建设局)审查,对符合规划其他条件的,核发选址意见书。三、办理相关建设规划手续需要提供的资料1、报建人书面报告(原件一份)2、土地部门关于农村居民建房的用地指标单3、建设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以及相关证件材料复印件各一份4、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审批表等相关表格材料5、施工申请表等相关表格材料第1页共3页6、施工图纸一套7、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四、办理农村建房手续(一)、申报条件1、符合村镇总体规划(已制定村镇总体规划的村庄、集镇)2、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位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3、每户人均用地不超过20平方米,单户用地不超过100平方米4、优先选择村内空闲地及未利用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用地5、有利于村庄发展及方便生产生活为原则6、统筹的原则,要与乡镇国土管理部门相协调村镇建设选址意见书范文篇二审批对象:建设单位或个人审批内容:建设工程、市政工程项目的用地性质、位置、初定范围审批条件:⑴符合村镇规划和技术规范要求;⑵必备资料齐全:①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申请表5份;②1:500或1:1000地形图5份(有资质的测绘单位的地形图),并提供软盘或光盘1份(*dwg格式);③规划设计方案图1份;④有关部门、单位意见。审批程序:参与联合审批程序申请rarr;受理rarr;现场踏勘、提出审查意见rarr;核发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并提出规划设计条件和要求。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审批依据:1.《村镇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18条、第19条;2.《XX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22条。收费情况:无村镇建设选址意见书范文篇三一、办事项目1、项目名称:第2页共3页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2、办理单位: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局窗口3、承诺时限:自收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4、收费标准:免费5、窗口电话:0852-42528786、投诉电话:0852-4254646二、法定依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5月7日国务院第三次常务会议通过,自1993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十八条: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的,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一)需要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方可依照《土地管理法》向2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庄、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应当经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同意后,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回原籍村庄、集镇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和离休、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需要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