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镇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设和管理,保证工程良性运行和长期发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利部《村镇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省实施〈加强村镇供水工程管理的意见〉细则》和《市村镇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兴建、经营村镇饮水安全工程的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村镇饮水安全工程是指为解决村镇居民生活饮用水问题,由国家补助部分资金在镇、办、区、场(含建制镇,以下简称镇)、村庄(含村民点)修建的永久性供水工程。包括:镇集中供水工程或跨行政村的集中供水工程(以下简称集中供水工程)、单个行政村或自然村的供水工程(以下简称单村供水工程)和单户供水工程。第三条市水务局负责组织、指导村镇饮水安全工程项目的实施。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与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饮水安全办),具体负责村镇饮水安全工程规划的编制,并负责建设过程中使用材料、建成后经营、维护服务的监管。市发展和改革局(以下简称市发改局)负责村镇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规划审批、报批、投资计划下达等工作。市财政局负责村镇饮水安全工程项目资金的监管工作。市卫生局负责村镇饮水安全工程和水源地水质的检测、监测工作。市环保局负责村镇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监管工作。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控制饮用水水源及饮水安全工程周边的土地利用,并按照政策办理村镇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用地手续。市物价局负责村镇饮水安全工程供水价格的核定和监管工作。第四条市饮水安全办编制的村镇饮水安全项目建设规划应符合以下要求:㈠优先考虑饮用水对人体健康影响严重的区域。㈡平原以兴建集中供水工程为主;丘陵、山区可以建设单第1页共5页村供水工程;居住十分分散的地方可以修建单户供水工程。㈢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现行建设程序的有关规定进行申报。经批准的村镇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规划是村镇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的基本依据。规划的修改,必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凡是没有纳入规划的项目,不得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第五条市饮水安全办应根据省、市下达的年度计划控制规模,商市发改局向市水利和发改部门申报年度项目建设计划。第六条集中供水工程、单村供水工程开工前要依法办理取水许可证。第七条饮水安全工程的单项施工合同估算价在15万元以上或低于15万元,但总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的(不含市已招标和群众自筹的部分)工程项目必须推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投资规模低于前款标准的村镇饮水安全工程,由市饮水安全办和项目所在镇确定项目责任人,参照以上制度进行管理,选择有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村民筹资兴建的村内管网和入户工程,由集资者决定建设单位。第八条农村饮水安全所需材料和设备必须集中招标采购,并符合国家卫生、安全、技术标准。第九条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受益地应落实配套资金。国家投资原则上主要负责完成水源工程、水处理工程、管护设施、主输水管道工程等。村内土方工程、村内管网及入户工程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筹资筹劳建设。涉及群众筹资、筹劳的工程,工程开工前15日内须将实施方案以及筹资、筹劳方案向受益村组公示,并在工程建设完工后一个月内向群众公布工程账目,接受群众监督。第十条项目建设前,受益地要与市饮水安全办签订项目建设协议,保证项目建设内容、规划、质量。第十一条国家补助资金由市饮水安全办设立专户,实行专帐管理。第2页共5页第十二条村镇饮水安全项目的资金按以下方式支付:㈠招标采购的材料和设备,直接向厂商或经销商拨付;㈡实行招标的建筑工程,直接拨付到施工单位帐户;㈢没有实行招标的实行报账制;㈣单户工程直接向农户兑付。第十三条村镇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完工后应实行三级验收,即本市饮水安全办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初验,市级验收和省级验收。第十四条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工程验收结果将作为下年度安排项目的重要依据。第十五条村镇饮水安全工程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办理工程交接手续,并进行登记、存档。村镇饮水安全工程不得改变工程用途。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