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班子及成员执行民主集中制及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一、乡决定重大事项,实行党委书记负责制
严格遵守“集体讨论、民主集中、会议决定”的程序,实行集体议事,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和会议决定
重大事项包括以下六个方面:(一)涉及乡工作发展目标的重大事项;(二)乡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三)乡政策措施;(四)规模和费用较大的开资项目;(五)对工作开展指导性强的规范性文件制发;(六)其他人事工作重大事项
二、凡研究决定重大事项的会议,须有半数以上领导成员到会方可举行,其中分管此项工作的领导成员必须到会
三、研究决定重大事项的程序:(一)咨询论证
职能科室对重大事项要在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议题,并报分管领导同意,方可提请上会
(二)会前协调
研究决定重大事项的会议不得搞临时动议
议题应在相关领导成员之间进行会前协调,然后由党委书记决定是否上会
(三)准备材料
按规定由分管领导组织有关科室准备规范化的上会材料
(四)提前通知
会议通知(含议题及有关资料)须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书面送达应到会人员,并履行签收手续
确实无法书面送达的,用电话或其它形式通知
(五)充分讨论
会议由党委书记主持,先由分管领导或有关科室负责人向会议说明有关情况,然后安排足够的时间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
讨论中班子成员应表明赞同或不赞同意见
(六)做出决定
党委书记在听取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第1页共2页的基础上,做出决定
(七)形成纪要
会议须形成“重大事项会议纪要”
按照有关规定,重大事项决定在机关进行通报
(八)重大事项(除保密外)决定后进行本机关内部公示
四、遇到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集体议事及会议决定的,领导成员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领导班子及党委书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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