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对外观设计及其相关权利的保护《保护产权巴黎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都要求对工业品的外观设计予以保护,但对于成员国或缔约方以何种方式保护,却未作具体要求
因而,对于外观设计的保护,有些国家将之纳入专利法,有些国家将之纳入版权法
有些国家既给予专利法的保护,又给予版权法的保护
还有些国家则根据外观设计保护所具有的特殊性,制定了专门的工业版权法
美国尚无专门的外观设计版权法
〔1〕在美国,工业品外观设计主要由专利法予以保护
但由于美国的版权法保护"实用品",商标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有识别性的商品外形和装饰,也涉及了对于外观设计的不同角度的保护
这样,美国对于外观设计的保护便呈现出三法并立,并且有重迭的局面
本文将结合有关的规定和一些典型案例,介绍美国对外观设计及其相关权利的保护,以期对我国的相关立法和司法工作有所助益
一美国对于工业品外观设计的保护,主要规定在专利法中
早在1842年,国会即应专利局的要求,通过了一个外观设计专利法案,成为专利法的一个组成部分
〔2〕在当时的美国,版权法只保护作者的权利,专利法只保护技术发明者的权利,而处于二者之间的既非技术发明,又非作品的工业品外观设计则难以获得有效的保护
所以,这部外观设计专利法案的通过,填补了专利法与版权法之间的空白
现行美国专利法第16章为"外观设计",共有三条,即第171条"外观设计专利"第172条"优先权"第173条"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期"
除此之外,专利法中还有一些规定也适用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如关于非显而易见性的规定,关于专利申请和审查的程序性规定,以及权利内容、侵权认定等等
结合有关规定,我们可以将美国专利法中有关外观设计专利的内容大致归纳如下
保护要求美国专利法第171条规定:"就产品而发明的任何新的、原创性的和装饰性的外观设计,其发明者可依据本法的规定和要求获得专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