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房地产估价报告评审标准(试行)(审议稿)第一条(制定目的和依据)为提高房地产估价报告质量,统一和规范房地产估价报告评审方式和内容,保证评审结果客观公平,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建房〔2013〕151号)和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房地产估价基本术语标准》以及有关估价指导意见和办法,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适用范围)对鉴证性估价报告进行评审,适用本标准
本标准所称鉴证性估价报告,是指房地产估价机构向估价委托人出具的起着价值证明作用的估价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为了下列需要而出具的估价报告:(一)房地产抵押;(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三)房地产司法鉴定;(四)房地产税收;(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六)上市公司有关房地产关联交易;(七)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计量;1(八)房地产作价入股;(九)企业破产清算
第三条(评审方式)估价报告评审,采取定量评审与定性评审相结合的方式
第四条(定量评审内容)估价报告定量评审,采取分项目逐项评分的方式
估价报告定量评审项目,分为一般项目和特殊项目
一般项目是指估价报告的基本组成要素和外在质量,分为4个分项和28个子项(详见附件)
特殊项目是指特定估价目的的估价报告应当具有的独特组成要素或者应当予以描述、分析的独特内容
其中,房地产抵押估价报告的特殊项目分为5个分项:(1)估价对象的特殊要求;(2)估价原则及其运用的特殊要求;(3)估价结果披露的特殊要求;(4)估价对象变现能力分析与风险提示;(5)附件的特殊要求
第五条(定量评审得分)估价报告定量评审总分的满分为100分
不应当有特殊项目的估价报告的定量评审总得分,为各个一般项目的评审得分之和
2应当有特殊项目的估价报告的定量评审总得分,按照下列公式换算得出:例如:抵押估价:一般项目评审总得分+特殊项目评审总得分估价报告定量评审总得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