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和答辩状民事起诉状原告A某某,女,汉族,1980年12月15日出生,住址为XX市XX区XX路XX花园一幢一梯201房
被告B航空公司,住址为XX市XX区XX路90号XXX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
联系电话:1317070XXXX
被告XX省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C机场公司,住址为KK市ZZ区NN镇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总经理
联系电话:1867687XXXX
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60000元;2、判令二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精神抚慰金人民币10000元;3、判令二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2016年4月1日,原告A女士乘坐B航空公司的航班从C地机场起飞往某地,并将饲养了四年的宠物狗“旺财”随机托运
登机前,A女士将“旺财”用自己准备的笼子装好,行李托运柜台的工作人员将笼子进行打包并检查后将“旺财”送上飞机
降落后,A女士被告知,在飞机起飞前,由于A女士自己准备的托运狗的笼子有问题,导致“旺财”跑了出来
“旺财”跑出去以后,B航空公司和C地机场派出了工作人员前往寻找,但是找到“旺财”的时候它已经跑到飞机跑道上
此时距离下一趟航班降落只有一分钟的时间,为了不影响航班正常起降,C地机场工作人员最终将“旺财”击毙
原告认为,本人依据《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的有关规定在征得承运方同意后办理了托运手续,装运宠物狗的笼子经过行李托运柜台的工作人员打包并检查,然后,由他们将“旺财”送上飞机
原、被告双方的交易行为自愿、合法,原告没有违约、没有过错,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受到法律保护
造成宠物狗逃跑的责任在于承运方,是他们管理上的疏忽造成的,最终击毙林宠物狗,给原告造成了无法挽回的损失,承运方应当对此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像“旺财”这样的狗,市价为50000元
我养它四年,花了巨大资金,这个不跟二被告算账,但它的死,给我带来了巨大的精神痛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