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充市城市规划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顺庆区、高坪区、嘉陵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有关单位:《南充市城市规划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充市人民政府2013年4月16日南充市城市规划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保护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南充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南充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征地补偿安置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南充市城市规划区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
顺庆、高坪、嘉陵三区人民政府是征地补偿安置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被征收土地的补偿安置等具体工作;负责做好被征地农民的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国土、监察、公安、财政、民政、人社、住建、规划、林业、水务、房管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密切配合,负责业务指导和工作协调,涉及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负责协助,共同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第二章征地补偿安置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统一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村(居委会)、组(社)发布征收土地公告
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社会保障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村(居委会)、组(社)予以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10天
第五条自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一)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二)新建、扩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