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纠纷调解的现代反思——以“枫桥经验“为视点摘要在我国传统社会,调解在纠纷的解决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得到了执政者的充分重视,调处息讼可以说贯穿了我国社会历史的全部过程
新常态下的社会矛盾因其独特的复杂性,传统的调解机制已无法适应
“枫桥经验”作为地方解决矛盾的成功经验,特别是其中的调解机制,是传统纠纷调解的现代延续,在实践上具有丰富的借鉴价值
关键词纠纷调解枫桥经验一、贯穿始终的“无讼”思想与纠纷调解中国古代是一个礼法社会,“无讼”是礼法社会的必然要求,是体现传统法律文化礼法合一的特征
礼,是原始社会祭祀祈福的一种仪式,在进入阶级社会后,礼用来定纷止争,维护统治阶级的统治
《论语X8226;学而第一》中说道:“礼之用,和为贵
先王之道,斯为美;小大由之
有所不行,知和而和,不以礼节之,亦不可行也
”由此可见,儒家所追求的是一个没有纠纷没有矛盾的和谐社会,“和”是儒家所特别倡导的伦理、政治和社会原则
老子认为,人应该顺应自然规律,清静无为,倡导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用和谐的方式来解决人与人之间的纠纷,达到天、地、人之间的一种合理秩序
法家在诉讼的问题上,也坚持无讼
比如《商君书X8226;开塞》中说:“亲亲则别,爱私则险
民众,而以别、险为务,则民乱
当此时也,民务胜而力征
”又比如《韩非子X8226;解老》中说:“狱讼繁,则田荒;田荒,则府仓虚;府仓虚,则国贫;国贫,而民俗淫侈
”韩非子认为,诉讼案件繁多,仓库空虚,而又让淫逸奢侈形成风俗,那么国家受到的伤害也就像拿了利剑刺它一样
这些思想在法制方面有具体的体现,即“无讼”,就是“一个社会因没有纷争和犯罪而不需要法律或虽有法律而搁置不用”
另外,在中国传统社会,法律是统治者的“专利”,因此,讼师就成了官府所痛恨打压的对象
美国学者德尔克X8226;波德就指出:“传统认为,兴讼是道德败坏的标志,第1页共4页而这些人(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