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2015年修订】【颁布单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发文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4号【颁布日期】:2015-07-01【实施日期】:2015-07-01【标题】: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修改)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34号令,根据78号令进行修改,2015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强化现场安全管理,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以下简称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和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实施监督检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矿山企业,是指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生产企业及其所属各独立生产系统的矿井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等建设矿井
本规定所称的矿山企业领导,是指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
第四条矿山企业是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责任主体,必须确保每个班次至少有1名领导在井下现场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
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全面负责
第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矿山企业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落实工作,配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奖惩等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执行带班下井制度或者弄虚作假的,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和报告
对举报和报告属实的,给予奖励
第二章带班下井第七条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