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二十条为加强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其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特制定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二十条,请各煤矿企业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煤矿企业必须依法持有《采矿许可证》、《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
第二条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三条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从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集团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煤矿矿长或煤矿企业实际控制人)、安全生产分管领导、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到科(室)负责人、班组、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四条煤矿企业必须制定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对从业人员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必须建立奖惩制度
第五条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
煤矿企业定期组织安全生产隐患全面排查,将查出的隐患登记建档,定时间、定人员、定资金、定标准、定措施进行整改
煤矿企业按规定每季度向县以上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区域煤矿监察机构提交重大隐患及排查情况书面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产生重大安全隐患的原因、现状及危害程度分析、整改方案、安全措施和整改结果等
煤矿企业存在国务院第446号令第8条所列15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的,必须立即停止生产,及时排除隐患
第六条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安全培训制度
必须按规定组织实施对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及时选送法人、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到具备相应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参加培训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进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井下作业人员具有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并建立培训档案
每年免费为每位职工发放煤矿职工安全手册
第七条煤矿企业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应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