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电线路“三跨”设计技术原则(试行)1.范围本原则规定了35kV及以下电力线路跨越高铁、电气化普通铁路和高速公路(以下简称配电线路“三跨”)的建设技术要求,适用于新建、改(扩)建中的规划、设计、施工和验收,其他特殊情况参照本原则进行治理。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原则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所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原则。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原则。GB50061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GB50217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DL/T5219架空输电线路基础设计技术规程DL/T5221城市电力电缆线路设计技术规定Q/GDW11006舞动区域分析标准和舞动分布图绘制规则Q/GDW22055电力网设备标识技术规范Q/GDW37110(6)kV~500kV电缆技术标准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原则。3.1电力线路electricalpowertransmissionline架空线路和电缆线路。3.2电缆通道cablechannel电缆隧道、电缆竖井、排管、非开挖顶管(拉管)、工作井、电缆沟、电缆桥等电缆线路的土建设施。3.3铁路railway高铁、电气化普通铁路和非电气化普通铁路。3.4设备标识equipmentidentifications用以标明设备名称、电压等级、编号等特定信息的标志,由文字和(或)图形构成。3.5跨越cross架空线路跨越或者电缆线路穿越。3.6路基subgrade铁路和公路的基础,一般分为路堤和路堑,本原则内指路堤。3.7大桥longbridge多孔跨径总长大于或等于100米且小于或等于1000米的桥梁或单孔跨径大于等于40米且小于150米之间的桥梁。3.8中桥bridge多孔跨径总长大于30米且小于100米的桥梁或单孔跨径大于等于20米且小于40米之间的桥梁。4.总则4.1总体要求在工程建设中宜兼顾不同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地理气候特点以及负荷特性等差异化需求。电力线路跨越高铁、电气化普通铁路、高速公路的设计,除按本原则要求执行外,还应遵循相应的设计规程、规范。4.2一般要求4.2.1电力线路跨越高铁、电气化普通铁路、高速公路区段的设计,应同时满足电力和高铁、电气化普通铁路或高速公路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4.2.2新建或改(扩)建高铁、电气化普通铁路、高速公路或电力线路,原则上应避免交叉跨(穿)越,遇有交叉需要配合改造时,应尽量采取分区供电方式,确需交叉跨越路基时,必须按电缆下穿过轨方式处理,按远期规划预留电力、通讯通道,并一次建成,减少迂回跨越次数。4.2.3既有电力线路与高铁、电气化普通铁路、高速公路交叉时,应按照以下原则处理:a)既有35kV电力线路存在“三跨”时,跨越高铁的应改造为分区供电或电缆下穿方式;其他跨越应按照“评估加强为主,整体改造为辅”的原则处理。b)既有降压为35kV运行的110kV线路,若存在“三跨”隐患,应执行110kV线路治理标准。c)既有10(20、6)kV配电线路存在“三跨”时,应按照“分区供电为主,电缆下穿为辅”的原则处理。d)既有380(220)V配电线路存在“三跨”时,不允许架空跨越,应按照“分区供电为主,电缆下穿为辅”的原则处理。4.2.4电缆线路穿越区段,应满足DL/T5221的相关要求,按远期规划预留电力通道,并一次建成,同时预留通讯通道。4.2.5架空线路跨越区段,应按远期规划预留回路数,并将跨越段预留导线一次建成,同时预留通讯通道。4.2.6架空线路跨越高铁、电气化普通铁路,线路杆塔宜位于高铁、电气化普通铁路防护围栏之外,杆塔(近高铁、电气化普通铁路侧)外缘至最近的铁路轨道路基边缘距离应不小于杆(塔)高加3米。4.2.7架空线路跨越高速公路,线路杆塔宜位于高速公路防护围栏之外,杆塔外缘至路基边缘距离应不小于杆(塔)高加3米。4.2.8受地形限制等特殊情况难以实施时,可采取整体改造措施并进行差异化设计。4.3跨越位置4.3.1跨越位置应结合前后段线路路径方案,考虑现场环境,经综合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4.3.2选择跨越位置应综合考虑微地形、微气象以及水文、地质等条件,避开影响电力线路安全运行的地带,无法避开时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安全可靠,应满足DL/T5221的相关要求。4.3.3电力线路不应在高铁、电气化普通铁路出站信号机以内跨越。4.3.4架空线路跨越高速公路位置应避开高速公路收费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