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大数据运用与侦查监督工作创新阳原县人民检察院侦监科李素芳(科长)崔力(科员)摘要:近年来,伴随着信息科学的发展和科技革命的爆发,世界逐步迈入了大数据时代,党在十八届五中全会以及国务院也对实施大数据的相关战略等作了具体的部署。如何在大数据运用上因地制宜,不断创新,是新时代下侦查监督工作必须面临的问题。快速适应大数据时代不仅需要检察机关工作人员迅速提升自己的工作能力,还要依靠先进的大数据技术进行分析。因此,侦查监督工作应准确把握这一时代脉搏,将侦查监督工作与大数据运用有机结合来创新侦查监督方式,切实解决侦查监督的实效性等问题,逐步实现侦查监督工作由传统的依靠人力、物力方式向着全面应用大数据分析的方向转变。关键词:大数据;侦查监督;创新;完善一、大数据运用的内涵及其对侦查监督工作的影响(一)大数据运用的内涵及外延美国国家标准和技术研究院将大数据定义为:“大数据是指其数据量、采集速度,或数据表示限制了使用传统关系型方法进行有效分析的能力,或需要使用重要的水平缩放技术来实现高效处理的数据。1在笔者看来,大数据不但数据规模大、种类多而且其更侧重于对这些海量数据进行分析研判。通过快速地对大量数据的处理分析出其中千丝万缕的关系,进而预测出相应的结果,这就是大数据的价值所在。延伸来讲,对大数据的运用其实是一种思维模式的转变和一种工作方式的创新。运用大数据云计算处理技术可以瞬时对数据进行分类整合从而对所需的事项进行分析预测,因此借助这一技术可以很大程度上突破侦查监督工作时间空间上的限制,进而能够及时发现、采集、存储数据综合分析挖掘应用数据,辅助科学决策和有效治理。由此观之,大数据的运用可以对事物的发展进行一定程度的预判,这就意味着做事的方式可以变“被动接受”为“主动出击”,变“事后处理”为“事前准备”,这一工作方式的创新以及思维模式的转变是侦查监督工作运用大数据进行创新的理论基础。(二)大数据运用对于侦查监督工作的意义大数据时代的到来给公安的侦查工作带来了巨大的改1张引、陈敏、廖小飞:《大数据应用的现状及展望》,载《计算机研究与发展》2013年第50期。变与新兴的方式,许多陈年旧案正是凭借着大数据强大的分析能力才得以破解,面对公安机关侦查方式的转变,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工作如果像之前一样开展,势必将于时代脱节,不能做到对侦查工作的监督。侦查监督作为检察机关办理普通刑事案件的第一关,在防范冤假错案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2大数据技术自身具有的全景式记录功能能够突破目前依赖口供为主的刑事案件侦破模式。在大数据时代中,每个人都将触物留痕,所有的痕迹理论上都可以被大数据来记录、保存,在这种情况下进行监督就可以突破以口供为中心的模式,检察机关在进行侦查监督方式时就能先从大数据提供的物证去验证口供的真实性,实现“由人到案”到“由案到人”的模式转变,而且在这种模式下实现了对侦查机关的全景式监督,既不干涉侦查机关办案还能全面进行监督,可谓一举双得。二、大数据运用下侦查监督工作的不足(一)目前侦查监督手段滞后目前司法实践中侦查监督工作的主要形式一般是对侦查机关移送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这种监督方式明显滞后2苗生明:《新时期侦查监督工作特点与定位》http://newspaper.jcrb.com/html/2013-07/22/content_136948.htm仅仅局限在事后监督层面。在笔者看来事后监督具有一定的局限性,首先事后监督单从名字上来看就知道其只是一种末端的阶段性的监督,故具有滞后性和难以把握全局的缺点;其次事后监督监督的内容极为有限,往往都是公安机关移送的书面材料,按照常理来说其不可能自己把侦查过程中违法行为记录在案,就算有其也会尽力掩盖;最后目前的监督方式很难掌控全局,检察机关作为法定的法律监督机关却由于信息不畅不能进行全面的监督,势必会导致监督疲软,不能发挥相应的监督效果。(二)立案监督层面上的不足目前立案监督有以下两种方式:一是对于公安机关应该立案而不立案的案件,检察机关主动立案监督;二是当事人向检察机关提出公安机关立案的要求,检察机关审核后被动提起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