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大法系行政法的差异及其成因与发展趋势——政府与市场关系的行政法阐释一、差异:从实质到形式的分流(一)行政法的性质:自律法与控权法在大陆法系国家,行政法是一种自律法,是以行政权和效率为中心的自我约束体系
行政法的这种自律性主要表现为:第一、调整行政主体与相对人关系的规则体系从属于“公法”,私法规则只有在极少数情况下才被适用
“行政法强调高权、公共利益、积极主动,具有公益、国民福祉、国家意志之实现之色彩,而与私法不同
”1第二、行政法是基于行政权运行的需要而产生的,而不是司法审查的产物
“通过每一种‘事务’及其在学术上的必要性来‘制造’一个相应的部门法,行政法由此而形成,并自然也确立了其体系
”同时,行政法的约束力也并非源于其他国家机关的强制,而是源于行政机关的自我约束
“这不是立法者的创造,而是由一种内在的必要性自发形成的,学者、行政机关的要求以及一些法律规定共同促成了其形成
”2第三、行政行为的实施不仅应遵循法定的程序,其成立还应当符合实质要件,尽管行政行为的效力理论极为发达,即“重点是对行政作用加以实质性的法律约束”3
在英美法系国家,行政法则是以司法审查和行政程序为中心的控权机制,是一种控制行政权的程序和方法的法
也就是说,行政法是控权法,是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用来控制行政权,防止行政权滥用和行政专横,防止其侵犯立法权和司法权,以及当行政权被滥用时予以补救,从而保障个人自由的程序和方法的法
行政机关及其享有的行政权,对公民及其享有权利并不具有固有的优越性
4总之,“行政法是管理行政机关的法,而不是由行政机关制定的法
”5“宪法灭亡,行政法长存”
6两个多世纪以来,行政法在不同国家虽然经历了经济、政治体制的变迁,但仍保持了相当的稳定性
因此,两大法系行政法在性质上的不同便成为其他差异形成的逻辑起点
7第1页共3页(二)行政法的地位:独立的部门法与作为宪法组成部分的行政法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