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XX年12月1日板桥村村民代表会议通过)为规范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省市的有关精神,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办法。一、本村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共5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委员4人。其中妇女委员一人,妇女委员单独设岗,专职专选。二、本次选举采取“自荐直选”方式进行。本村选举日为20XX年12月23日,具体开始投票时间为上午6:30时,投票截止时间为中午12:00时整,村民委员会主任和委员由本村有选举权的选民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直接选举产生。三、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在村党组织的主持下,由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党员代表、村民代表、各群团组织代表等8人组成。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自荐参加村委会成员职位竞选的,其村民选举委员会的职务自行终止;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不足三人的,所缺名额应及时补足。村选举工作人员自荐参加村民委员会成员职位竞选的,其工作人员身份自行终止。选举工作人员因病因事不能履行选举工作职责本人提出要求的,或者选举工作需要增加工作人员的,选举工作人员因其他情形导致不足的,所缺名额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决定在村民代表、党员中及时补足。村民选举委员会主任通过推选由村党组织书记担任。村民选举委员会行使职责至新一届村民委员会召开第一次会议时止。四、选民登记。凡年满18周岁户籍在本村农业户口的村民,都有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具有选民资格的村民,在本村进行选民登记(选民登记与社员登记同步进行,选民即为本村社员),《选民证》在投票时现场发放,选民凭《选民证》领取选票参加选举。列入选民登记的对象有。(1)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第1页共18页住的村民;(2)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3)到村任职一年以上(以文件任职时间为准)的大学生“村官”。已在其他村登记的选民,不得再参加本村村民委员会投票选举。精神病期间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和无法表达意志的痴呆人员,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选民的年龄和时间计算,以本村选举日为准。即为1992年12月23日24时前出生的,选民出生的日期以身份证为准,无身份证的,以户籍登记为准。五、对外出的选民,应由近亲属相互告知。因失去联系在选举日前未能回村参加选举的,视作为自动放弃选举权。六、选民名单经村民选举委员会审查确认后,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张榜公布,具体按投票站公布选名名单。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在选举日的十日前向乡选举工作指导组提出,乡选举工作指导组在选举日的五日前依法作出处理。七、自荐竞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必须具备以下资格条件:1、具有选民资格的本村村民;2、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2论的忠实实践者;3、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作风民主,联系群众,热心为村民服务;4、工作认真负责,有组织协调能力,办事公正;5、年龄在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具有一定的文化知识;6、懂得市场经济、会经营管理,具有开拓创新精神,能够带领群众共同致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作为自荐人:1、被判处刑罚或者刑满释放未满5年,解除劳教未满3年的;第2页共18页2、违反计划生育条例未处理或受处理后未满5年的;3、涉黑涉恶受处罚未满3年的;4、丧失行为能力的人员。出现不符合规定的自荐人资格条件人员当选,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宣布其当选无效。八、凡是自荐竞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选民,应在《村选举办法》公告之日起至选举日十日前携带“竞职报告”书,亲自到村民选举委员会报名登记竞选其中一个职位。村民选举委员会和乡党委对自荐人根据任职条件进行初审,市人大、纪检监察、组织部、民政、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计生等部门和单位进行联审,通过审查的自荐人按规定程序提交选举。村民选举委员会对符合竞职条件的人组织自荐人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