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级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中共XX省委XX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决定》(粤发〔2006〕9号)和《关于全面开展乡镇(街道)无政策外多孩出生和村(居委会)无政策外出生活动的意见》(粤人口计育〔2006〕1号),规范村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形XX县区领导、镇负责、村为主、组配合、户落实、人人参与的基层人口计生工作格局,提高管理与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和《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规范。第二条各行政村党支部和村委会的坚强领导是做好本村人口计生工作的根本保证,村党支部和村委会要把抓紧抓好人口计生工作摆上重要位置,根据上级部署,结合本村实际情况,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保证人口计生工作任务的完成。第三条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是本村人口计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人口计生工作要亲自抓、负总责。村党支部委员和村委会成员不但要带头模范实行计划生育,还要负责抓好分工范围内的人口计生工作,对群众要认真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带领全村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第四条村要成立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组织本村积极开展无政策外出生活动,协调各方面力量,把做好本村人口计生工作与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相结合,与精神文明建设相结合,与发展村集体经济相结合,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相结合,与分配集体福利和宅基地等相结合,与保护儿童、妇女、老人权益相结合,为本村独生子女户和纯二女结扎户在生产、生活方面提供各种奖励优惠。第五条村要成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在村党支部、村委会和村人口计生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本村人口计生工作。第1页共7页村人口计生委设主任1名,享受村委会副主任或村委委员待遇;村人口计生委应按常住人口规模和实际情况配备计生专职干部,享受与村委委员同等待遇。第六条以村民小组为单位组成育龄妇女小组,并选配组长1名。组长配合村“两委”和村人口计生委做好组内育龄妇女的人口计生工作,组长的报酬可实行误工补贴,也可享受村民小组长同等待遇。第七条全面落实人口计生层级动态管理责任制,实行村党支部委员和村委会成员包组、包户制度。按照镇(乡)党委、政府关于实施人口计生层级动态管理责任制的规定,落实好月度(或季度)工作责任书中规定的工作,做到月清月结。第八条村党支部委员、村委委员、村民小组长和育龄妇女小组长每年至少参加一次人口计生专门业务培训。二、政策法规第九条依法制定村民计划生育自治章程,并报镇(乡)人民政府备案。第十条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村务公开制度和监督、举报制度。(一)村委会应张挂人口与计划生育情况板;(二)村委会应在群众聚集的地方设立固定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开栏,公开栏可根据需要公布以下内容:l、当年生育的夫妇名单、所生孩子孩次、性别;2、当年按政策规定可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妇名单;3、应落实避孕节育措施而未落实的夫妇名单及节育措施种类;4、当月应查环查孕而未查的对象名单;5、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和征收情况;6、县、镇两级人口计生部门举报电话、举报奖励办法等;7、本村享受计划生育奖励金人员名单;(三)公开内容每月及时更新。第十一条为已婚育龄妇女办理各种计划生育证明。(一)协助已婚育龄妇女办理《计划生育服务证》,告知第2页共7页符合政策可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夫妇怀孕3个月后至生育前持证进行登记;(二)告知符合政策可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妇在未孕前填写《再生育一个子女申请表》;(三)在接到《再生育一个子女申请表》3个工作日内,加具婚育状况意见,加盖村委会公章,连同有关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送镇(乡)人口计生办审批;(四)协助独生子女家庭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落实有关奖励。第十二条协助镇(乡)人口计生办做好《XX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和《XX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