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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司法独立:人大监督的应有之义演讲范文
关键词:人大监督保障司法独立前段时间,关于人大监督司法的争论沸沸扬扬,有观点认为司法独立本身排斥任何形式的监督;也有观点认为为了防止司法腐败,保证司法公正,必须进行司法监督;还有观点认为某些监督特别是人大的个案监督实质上损害了司法独立
然而遗憾的是,几乎没有形成人大监督应该发挥保障司法独立作用的相关讨论,而本文以为:从应然意义上讲,人大监督本身包含了保障司法独立的内容,而且在诸多监督形式之中,也只有人大监督才有能力保障司法独立
一司法独立的重要意义在当今法治社会,司法独立的价值得到了绝大多数国家宪法形式的肯定,据对世界142部成文宪法的统计,有105部宪法规定了司法独立和法官独立
(((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世界各国之所以以根本****的高度,将司法独立原则确定下来,正由于司法独立对司法活动的运行、对社会发展的要求具有极为重要的价值和意义
第一: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必要条件
司法独立作为司法活动的一项原则,其本身又是由司法活动的本质所决定和要求的
所谓本质,指一事物区别于其他事物的内在规律
而事物总是在一定范畴之内才能进行区别
按照现代政治学的划分,国家的职能大致分为立法、行政、司法三大块
立法以议事、决策和立制为特征;行政以命令、统筹和执行为特征;司法以中立裁判为特征
这些不同的特点既是不同事物的本质特点,又使这一事物不同于其他事物而成为这一事物,而司法活动不同于立法、行政活动的本质就在于裁判
耶林说:“法律的立场,就如一位公正的调解人,是要评判所有互相竞争的需要及主张
”(2(公正对于司法裁判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法哲学家们通常认为公正在解决冲突这一特殊过程中具有更高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