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村民直选村委会是民主选举的重要要求和基本内容,是民主政治建设在农村的伟大创举和具体实践,是搞好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前提和基础,对提高选民的民主意识、调动参与村级事务的积极性、强化主人翁地位以及正确行使民主权利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促进作用,也为进一步在农村搞好民主政治建设积累了经验。但是,在连续两届民主选举村委会的具体实践中也暴露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需要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并认真加以研究和改进。存在的主要问题当前民主选举中暴露出的一些问题,直接影响选举的质量,其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选民民主法制素质有差距,影响选举质量。首先是民主意识淡薄,不重视自己的民主权利。有的选民认为选举与己关系不大,选谁都行,随便让别人代投选票甚至放弃自己的选举权;有的为眼前的一点利益而受人左右,随意投票;有的屈服于家族权威,投家族票、感情票、人情票等不公正票。其次是对民主理解有偏见。一些选民认为民主就是自由,就是村民自己说了算,可以不讲秩序,不讲纪律,不讲党的领导,想干什么就干什么,想怎样干就怎样干。再次是法制观念不强。一些选民对选举中的不合理现象,不是通过正常渠道反映,由相关部门解决处理,而是采取撕票箱、砸会场等粗暴手段,阻挠选举正常进行。2.政策法规有缺陷,影响选举的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XX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以下简称《组织法》、《选举办法》)等,是直选村委会必须遵循的法规,有着很强的指导性,对保证选举的规范运行起着决定作用。但实践中,我们觉得有的规定过于原则,不好落实;有的不完善,不好把握;有的过于复杂,不利操作。一是政策、法规方面的不具体、不完善,造成操作中无据可依。如:《组织法》和《选举办法》对候选人任职条件只是从宏观上提出了“年龄、文化、政治”三个条件和要求,不够第1页共5页具体,没有对哪些人不能作为候选人作出明确具体规定,致使一些曾受过司法机关处理的有劣迹的人被推选为候选人或正式当选为村委会干部。再如:对党的领导、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及村民选举委员会的职责规定不具体,导致作用发挥不充分。对于村党组织的地位只简单地提到“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支持和保障村民行使民主权利”,而没有具体规定党组织有哪些职权、如何发挥作用,造成在实际操作中村党组织发挥作用受到限制。对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和村民选举委员会的职权也只是做了原则性的规定,并没有具体的要求,这都影响了选举工作的正常开展,甚至使不符合条件的人当选村委会干部,为稳定、发展埋下了隐患。还如:对干扰、破坏选举及以不正当方式参加选举的违法行为界定标准和处理规定不具体,对如何处理也没有具体规定,使贿选拉票等行为经常发生且难以有效制止,不但影响选举秩序,而且影响选举结果。二是有的程序规定过于复杂,不利于操作。村委会选举中由村民选举村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村委会候选人、选举产生村委会,大部分村都要在大约一个月的时间里集中组织4次全体选民,工作量较大,组织起来也很困难。3.农村不良社会现状,影响选举的进行。这些不良现状包括:日常工作不规范,造成有些问题没能及时解决,堆积到选举前又不能一下解决,使选举难进行。比如有的村财务管理混乱,群众有意见,可是短期内又解决不了,使选举不能按时进行;有的地方单纯地以完成换届任务为目标,没有把换出高素质的干部、换出稳定、换出发展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虽然搞完了换届,但是不得安宁的日子也开始了;有的村属历史上的不稳定村,无风即有三尺浪,若选举更是火上浇油,一选就乱;个别村存在着派性和家族势力,出现选不出人、一方当选和各有当选的现象时,村民便不断上访,村干部也互不买账,影响各项工作的开展;有的村现有干部素质不高,后备人才也缺乏,造成无人可选或者“矮子里拔将军”的状况,选举对村和村民实际意义不大;个别参加选举的人采取不正当许诺、请吃请喝、攻击他人等方式参选,使村民不能正常、正确行使民主权利。第2页共5页对策及建议随着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村级民主政治建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