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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劳动合同法》第的理解对《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理解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即时解除又可称为过错性解除,即在劳动者有过错情形时,用人单位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对过错性解除的程序无严格的限制,且用人单位无须支付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但在解除的条件上有限制的规定,一般适用于试用期内,因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者劳动或有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违法的情形
在试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理解该条文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看是否在试用期间,原则上应当以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间为准
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间超出法定的最长时间,应以法庭的最长时间为准,即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届满后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办理转正手续的,不能认为还处于试用期间
二是劳动者是否符合录用条件,应当以法律规定的基本录用条件和用人单位招用时规定的知识文化、技术水平、身体状况、思想品质等条件为准
三是对于劳动者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必须提出有1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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