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正义的成本/刘晓东生产正义的成本刘晓东内容提要
诉讼成本这个术语被学者们广泛使用,不同的学者在不同的地方使用就有不同的含义
从经济学的角度廓清它的内涵和外延,为在法学上应用它来探讨问题提供便利
关键词:诉讼;成本;性质依据经济分析法学的看法,法律不能超越人类社会经济生活之上,也不能以追求抽象的正义价值为目的,更不能认为有一套独特的概念和逻辑体系并可以自我推演,能够自主地圆满地、没有任何耗费地解决一切社会矛盾
在无摩擦的真空世界探讨法律的功能是没有意义的
经济学已经能够说明相对于人们的欲望而言,资源是稀缺的,人们必须进行选择,而且交易成本为零的世界不存在,应比较机会成本的大小进行决策
认为不花费成本,试图用先验式的法律思想来说明法律制度的建立、实施、维系是行不通的,当然也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法律价值的冲突
为此就必须研究成本在法学理论中的应用问题
诉讼成本这个术语被学者们广泛使用,不同的学者在不同的地方使用就有不同的含义
同一意义而使用不同的词汇,同一词汇又具有不同的意义,只会徒然增加概念上的沟通困难,引起不必要的争论
故“凡立言,先正所用之名以定命义之所在
”一、国外学者对诉讼成本的分析国外学者对诉讼成本的分析也各有不同
⒈直接成本(dc)和错误成本(ec)这是波斯纳使用的概念
他认为从经济学的角度看,诉讼制度的目的就是使两类成本之和最小化
第一类成本是错误的司法判决的成本(costoferroneousjudicialdecision)
第二类成本是诉讼制度的运行成本即直接成本
波斯纳认为刑事审判的目的就在于最大限度地减少程序的“错误成本”和“直接成本”,用一个简单的公式表示就是:minimizesum(ec+dc)第1页共11页波斯纳在他的《法律的经济分析》(下册)这书中还分别使用了诉讼成本(第724页)、和解成本(第724页)、诉讼费用(第735页)、法律费用(第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