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作翔论法律的作用及其局限性刘作翔/论法律的作用及其局限性/第199602期法律的作用及其局限性,是自人类有法律以来思想家、法学家劳苦思索的问题
在当今中国社会崇尚法治、倡导法治、强调法治的历史转型时期,提出并探讨这一问题,对于法制现代化进程中的中国法律和法学具有重要意义
一、问题的缘起法国著名学者、国家科学研究中心高级研究员米歇尔·克罗齐埃认为,法国社会存在着严重的\管理机能不良\问题,而仅仅靠法令是解决不了这些问题的,推动社会前进的方法在于挖掘人类资源,鼓励个人的积极性,把潜在的社会力量最大限度地调动起来
(1)当代美国\统一法学\之代表埃德加·博登海默教授认为法律存在弊端,\法治\有利也有弊
(2)英国学者马克·加兰特也对法制化表现出某种担忧
(3)美国学者菲利普·k·霍华德也指出,在美国,法律不再是一种有用的工具,而成了没有头脑的专制统治者
因此法律不可能拯救我们
(5)上述几位西方法学家所谈到的法律、法制、法治的弊端都涉及到这样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基本问题,即法律的作用及其局限性
这就是本文探讨的主题
二、西方早期关于法律作用的两大思想源头当我们顺着历史线索追溯西方早期思想家的法律思想时,我们发现,人类自有法律以来,就在不断探讨法律的作用
西方早期思想家们对法律的作用发表过许多见解,并形成了两种不甚相同的看法
一种看法是高度赞美法律的作用及功能,赋予法律在治理社会、追求理想社会生活目标中至高无上的地位;另一种看法则是贬低法律的作用,认为法律是一种有缺陷的事物,它的作用远不是有些人所赞美的那样,或者认为法律必须借助于其他力量和因素才能有用
这两种不同观点的思想源头,来自于古希腊以柏拉图为代表的\人治\理论和以亚里士多德为代表的\法治\理论
古希腊大思想家柏拉图早期的理论对法律的地位和作用评价不高
柏拉图的全部政治理论、法律理论和哲学思想是建立第1页共11页在他精心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