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国家治理与政协功能看协商民主国家治理视野下的协商民主与人民政协履职能力现代化建设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人民政协作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履职能力现代化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和必然要求,是适应政协履职形势任务的现实需要。全国政协主席俞正声指出,要紧紧围绕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切实把改革创新精神贯穿到政协履行职能的各方面和全过程,着力提高履职能力现代化建设。现代化的国家治理是民主的治理,协商民主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本形式和重要手段。推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是中共十八大确定的政治民主建设重点,是人民政协履职尽责的行动指南。在新的历史起点上,人民政协要以科学理论为指导,紧扣影响政协履职能力的关键要素,把握实现人民政协自身科学发展的客观规律,创新履职理念、主体和机制,丰富履职形式及载体,提高履职组织化程度,营造良好的协商文化,推进人民政协协商民主。一、履职理念现代化理论是行动的先导,理念是行动的标杆。新形势下人民政协只有以科学的理念作指导,才能确保履职活动政治方向正确、制度体系健全、推进方式科学。一是要有底线思维。政协履职首先要认清形势,把握大局,找准位置,坚定方向,做到顾大局、知大势、议大事。中共十八大是执政党在新的历史时期召开的重要会议,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汇集了全面深化改革的新思维、新举措,回答了事关国家命运、人民福祉的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是我国发展新阶段全面深化改革的行动纲领。人民政协履职要认真学习贯彻中共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不断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和制度自信,在大是大非面前头脑清醒、旗帜第1页共9页鲜明,体现起码的道路定力和底线思维,把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作为坚定理想的主心骨,牢固信念的压仓石。要坚决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坚决反对任何改变社会主义制度性质的图谋,不为各种错误观点所左右,不为各种干扰所迷惑,不走封闭僵化的老路,不走改旗易帜的邪路,不生搬硬套西方思想理论和制度模式,牢牢把握履职的正确方向。二是增强法治观念。现代社会是法治社会。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我们要以宪法为最高法律规范,继续完善以宪法为统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把国家各项事业和各项工作纳入法制轨道,实行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制度化、法制化。”俞正声主席指出,人民政协的协商民主,以宪法、政协章程和相关政策为依据,以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为保障,集协商、监督、参与、合作于一体,实现了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有机结合,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要求,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持续推进,尤其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提出和推进,政协更需强化依法履职意识。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实际上是三项国家权力,当前在无专门法律授权的前提下,应积极扩大政协履职的法律授权。人民政协的履职活动不仅要以宪法、政协章程和相关政策为依据进行,而且提出的意见建议,必须符合宪法和法律规定,要有法可依、于法有据,更不能违法。三是有科学的定位。站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高度来认识人民政协,最基础的工作就是创新发展人民政协民主协商工作。在我国改革进入攻坚区和深水区的新形势下,要正确认识和把握人民政协的性质,准确理解人民政协在国家政治体制中的地位作用,对人民政协应予以科学定位。在我国政治生活中,虽然政协与党委、人大、政府并称国家机构的“四大班子”,但政协不是国家权力机关,不是行政机关,宪法没有赋予政协权力,政协的性质和地位决定了政协献策不决策,立论不立法,议政不行政。政协无权力不等于在现实政第2页共9页治生活中无权利。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