庐山管理局违法违规建设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保护庐山风景区资源,进一步加强规划建设管理,及时有效查处各类违法建设行为,强化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意识,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根据《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行政处罚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XX省庐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XX市违法违规建设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庐山管理局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结合我山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山规划区域内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驻山单位负有防止违法建设行为的发生、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建设行为的职责
凡对违法建设发现、处理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本办法进行责任追究
管理局局直单位及下属基层单位、驻山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和居民、外来经商、务工人员,凡参与违法建设的,应当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违法建设行为和违章建筑是指:(一)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或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擅自进行建设的;(二)未依法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不按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的;(三)未依法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四)未经竣工验收或将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五)非法占用国有和集体土地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未经法定许可审批或未按许可审批内容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以及未按规定拆除的临时建筑等;(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建设行为
第四条中国共产党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要带头维护和自觉第1页共17页遵守法律法规,是整治违法违规建房的直接责任人;局直单位、驻山单位对本辖区、本单位(职工)的违法违规建房负监控、制止、拆除等责任,其党政正职为第一责任人,分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