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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原文《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原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行为,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企业应当依法执行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厂务公开等民主管理制度,建立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第四条企业应当建立劳资双方沟通对话机制,畅通劳动者利益诉求表达渠道
劳动者认为企业在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企业劳动规章制度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可以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提出
调解委员会应当及时核实情况,协调企业进行整改或者向劳动者做出说明
劳动者也可以通过调解委员会向企业提出其他合理诉求
调解委员会应当及时向企业转达,并向劳动者反馈情况
第五条企业应当加强对劳动者的人文关怀,关心劳动者的诉求,关注劳动者的心理健康,引导劳动者理性维权,预防劳动争议发生
第六条协商、调解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七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指导企业开展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一)指导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二)督促企业建立劳动争议预防预警机制;(三)协调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建立企业重大集体性劳动争议应急调解协调机制,共同推动企业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1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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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检查辖区内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队伍建设情况
第二章协商第八条发生劳动争议,一方当事人可以通过与另一方当事人约见、面谈等方式协商解决
第九条劳动者可以要求所在企业工会参与或者协助其与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