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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司法解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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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原文李静 e 招标学苑 1 月 7 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已于 2025 年 10 月 29 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751 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法释〔2025〕20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2025 年 10 月 29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751 次会议通过,自 2025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为正确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市场健康进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第一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 ,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根据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招标人和中标人在中标合同之外就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单位捐赠财物等另行签订合同,变相降低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以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条 当事人以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为由 ,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发包人在起诉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除外.发包人能够办理审批手续而未办理,并以未办理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应当就对方过错、损失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损失大小无法确定,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等内容确定损失大小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作出裁判.第四条 缺乏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人请求出借方与借用方对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五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开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根据以下情形予以认定:(一)开工日期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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