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分局行政工作总结大兴公路分局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一章第一条:为规范公路路政行政处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路政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凡在大兴行政区域,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路政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分局路政大队及其路政执法人员按本暂行规定的程序实施
第三条:路政大队及其路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遵守以下原则:(一)公开、公正地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行政职权;(二)施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没有依据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三)持教育与处罚结合,教育管理相对人自觉守法;(四)做出行政处罚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五)做出重大处罚决定前,向市路政局道管处、法制处请示或备案
第四条:对公民处罚一千元,对法人或其他组织罚款三万元在做出处罚前要报市局法规处批准并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
路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必须两人以上,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出示由市交通委员会统一核发的执法证件
向当事人表明身份
第二章行政处罚程序第一节简易程序第六条: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有法律依据并且案情简单,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第1页共7页1以当场做出处罚决定
第七条:路政执法人员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必须遵守下列程序:(一)向当事人出示路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告知权利;(二)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三)听取当事人的陈诉和申辩;当事人口头申辩,路政执法人员要予以正确全面的口头回答,要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四)填制并送达《路政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五)填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