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分局行政工作总结大兴公路分局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一章第一条:为规范公路路政行政处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路政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凡在大兴行政区域,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路政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分局路政大队及其路政执法人员按本暂行规定的程序实施。第三条:路政大队及其路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遵守以下原则:(一)公开、公正地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行政职权;(二)施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没有依据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三)持教育与处罚结合,教育管理相对人自觉守法;(四)做出行政处罚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五)做出重大处罚决定前,向市路政局道管处、法制处请示或备案。第四条:对公民处罚一千元,对法人或其他组织罚款三万元在做出处罚前要报市局法规处批准并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第五条。路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必须两人以上,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出示由市交通委员会统一核发的执法证件。向当事人表明身份。第二章行政处罚程序第一节简易程序第六条: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有法律依据并且案情简单,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第1页共7页1以当场做出处罚决定。第七条:路政执法人员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必须遵守下列程序:(一)向当事人出示路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告知权利;(二)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三)听取当事人的陈诉和申辩;当事人口头申辩,路政执法人员要予以正确全面的口头回答,要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四)填制并送达《路政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五)填制《路政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回证》,让受送达人签名;(六)在二日内将《路政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报路政大队内业备案;第八条:依法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XX省财政局统一制发的罚没收据”。第二节一般程序第九条。除依法可以当场决定行政处罚外,路政执法人员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反公路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路政执法人员应填制《立案报告书》,在两日内报路政大队负责人及分局主管局长批准立案。第十条:凡经批准立案的案件,即进入调查取证环节。案件调查人员在调查收集证据时应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少于两人;(二)主动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告知权利;(三)分别询问当事人和证人,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必须经被询问人审阅核对后,由其签名或盖章。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由两名以上的2调查人员在笔录中注明情况并签名。(四)通过照片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可邀请见证人到场,拍摄照片中应标明违法行为与公路或公路附属设施间的关第2页共7页系,制作《现场证物照片》(五)对案件进行勘查时,应通知当事人到场,制作《勘验笔录》当事人拒绝到场的,可请在场的其他人员见证;(六)作为违法行为的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事后难以取得的,经路政大队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制作《证据登记保存单》。由路政执法人员、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中注明情况并签名。路政大队应在7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做出下列处理决定并填制《证据保存物品处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1、依法予以没收;2、依法不需要没收的,退还当事人;3、依法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登记保存物品应当就地封存。就地封存可能妨碍公路畅通或影响交通安全的,可以异地保存。七、调查取证环节如无特殊情况应在15日内完成。第十一条。案件调查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调查人员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近亲属;(二)本人或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第十二条:对违法行为调查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