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于建东案引发的职务犯罪预防若干问题的思考当前,职务犯罪的法律形式日趋复杂,实践中还往往呈现出多种形态交织的特点
这表明,职务犯罪的主体日趋多样化,犯罪手段日趋专业化和隐蔽化,犯罪思想成因日趋深层化,这无疑给相对滞后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我院办理的于建东贪污、挪用公款案就是这样一起很具有代表性的职务犯罪案件,虽然早已尘埃落定但却发人深思
一、案情简介案发前,被告人于建东系北京某国有集团总公司下属某公司投资组建的通达咨询公司、亚风经销公司经理
此前被告人从部队转业回地方后一直在该集团总公司下属公司工作,具有一定的工作能力,1989年被该集团总公司下属公司聘为经理
1994年1月至3月间,被告人利用担任通达公司和亚风公司经理职务的便利,将亚风公司收取的货款74
9万元转入通达公司账户,随后以归还亚风公司款的名义,将其中的人民币44
4万元转入河北某公司账户,以其妻子的名义为其个人购买汽车一辆
1995年5月至9月间,被告人利用担任通达咨询公司经理的职务便利,在该公司以北京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义承揽的“南海观音寺”工程中,将应由通达咨询公司收取的工程款人民币50万元和39万元,分别转入以其妻子为法定代表人的北京通天地经济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和江苏某市家用电器厂,予以侵吞
1996年10月至11月间,被告人利用其担任通达咨询公司的职务便利,在某大厦的工程建设监理业务中,将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的工程监理费36万元中的15万元挪用至以其妻子为法定代表人的北京通天地经济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中,用于经营活动
同年12月间,被告人又以类似手段挪用通达公司向北京某公司的借款100万元用于偿还个人欠款
该案业经XX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XX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判处被告人于建东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二、案件呈现的一般特点此案在当前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