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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原版」《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原版」如下是原版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内容:(一)原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89号,以下统称《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八条,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时间超过一个月的,应按《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所称的“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是指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时间间隔
实行月薪制的,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为一个月,实行周、日工资制的,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为一周、一日
(三)用人单位在执行原劳动部关于印发《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劳部发[1995]226号)第一条时,鉴于我省劳动合同制正处于推进过程中,各地、各部门可按以下原则处理:1
劳动合同规定了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的,按规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2
劳动合同未规定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的,应尽快完善劳动合同予以规定;3
目前尚未实行劳动合同制的,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在按《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制定内部工资支付制度时明确规定
用人单位按上述原则确定的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标准应与计扣劳动者病假、事假、旷工等缺勤工资的标准口径一致
(四)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其工资支付标准按以下办法确定:用人单位以月或季为单位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其综合计1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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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按每超8小时为一个工作日计算,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标准200%的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