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补充规定根据我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基字[1998]4号),现对国有建设单位有关会计处理补充如下: 一、会计科目 (一)将“联营拨款”科目改为“项目资本”科目,核算经营性项目收到投资者投入的项目资本。 收到投资者投入的项目资本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项目资本”科目。支用款项时,借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工程完工交付使用时,借记“交付使用资产”科目,贷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等科目。工程完工交付使用后,应于下年初建立新帐时,借记“项目资本”科目,贷记“交付使用资产”科目。工程竣工,将结余资金移交生产企业时,借记“项目资本”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项目资本”科目应设置“国家资本”、“法人资本”、“个人资本”等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二)增设“项目资本公积”科目,核算经营性项目取得的项目资本公积 。包括投资者实际缴付的出资额超过其注册资本的差额、接受捐赠的财产等。 投资者投入的资金,按实际收到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合同规定的出资额,贷记“项目资本”科目,按实际缴付的出资额超过其注册资本的差额,贷记“项目资本公积”科目。 收到投资者捐赠的现金,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贷记“项目资本公积”科目;收到投资者捐赠的材料物资,应按捐赠者提供的有关凭据或同类材料物资的市场价格,借记“库存材料”、“库存设备”、“设备投资”等科目,贷记“项目资本公积”科目。 项目完工交付使用后,应于下年初建立新帐时,借记“项目资本公积”等科目,贷记“交付使用资产”科目。 “项目资本公积”科目应按形成类别设置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 (三)增设“待核销基建支出”科目,核算非经营性项目发生的江河清障 、航道清淤、飞播造林、补助群众造林、水土保持、城市绿化、取消项目的可行性讨论费以及项目报废等不能形成资产部分的投资支出。形成资产部分的上述投资支出,不在本科目核算,应在“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等科目核算。 非经营性项目发生的江河清障、航道清淤、飞播造林、补助群众造林、水土保持、城市绿化等支出,借记“待核销基建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取消的项目发生的可行性讨论费,借记“待核销基建支出”科目,贷记“待摊投资——可行性讨论费”科目。由于自然灾害等原因发生的项目整体报废所形成的净损失,报经批准后,借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