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补充规定根据我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基字[1998]4号),现对国有建设单位有关会计处理补充如下: 一、会计科目 (一)将“联营拨款”科目改为“项目资本”科目,核算经营性项目收到投资者投入的项目资本
收到投资者投入的项目资本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项目资本”科目
支用款项时,借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工程完工交付使用时,借记“交付使用资产”科目,贷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等科目
工程完工交付使用后,应于下年初建立新帐时,借记“项目资本”科目,贷记“交付使用资产”科目
工程竣工,将结余资金移交生产企业时,借记“项目资本”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项目资本”科目应设置“国家资本”、“法人资本”、“个人资本”等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二)增设“项目资本公积”科目,核算经营性项目取得的项目资本公积
包括投资者实际缴付的出资额超过其注册资本的差额、接受捐赠的财产等
投资者投入的资金,按实际收到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合同规定的出资额,贷记“项目资本”科目,按实际缴付的出资额超过其注册资本的差额,贷记“项目资本公积”科目
收到投资者捐赠的现金,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贷记“项目资本公积”科目;收到投资者捐赠的材料物资,应按捐赠者提供的有关凭据或同类材料物资的市场价格,借记“库存材料”、“库存设备”、“设备投资”等科目,贷记“项目资本公积”科目
项目完工交付使用后,应于下年初建立新帐时,借记“项目资本公积”等科目,贷记“交付使用资产”科目
“项目资本公积”科目应按形成类别设置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
(三)增设“待核销基建支出”科目,核算非经营性项目发生的江河清障 、航道清淤、飞播造林、补助群众造林、水土保持、城市绿化、取消项目的可行性讨论费以及项目报废等不能形成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