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责任制度补充规定之担保项目风险责任认定及处罚规定(试行)1.担保项目风险责任认定种类担保项目出露风险或发生代偿(垫款),由此而降低项目风险评级(关注 2评级以下),需要对项目风险责任进行认定
认定时,根据风险引发主体的不同界定为操作层面、非操作层面两种责任
1 涉及担保方经办人员及管理人员,在项目调查、评审、操作、保后监管等环节中所提供的书面意见不能达到公允反映项目的真实情况,或在这些环节中具体的行为未能表现出履行职责后应当达到的结果,可以认定具有操作层面的主观责任,其中:1
1 项目经办人员及管理人员具有下列书面意见表示或主观行为表现的,可以认定为具有主观故意:i
有意、故意隐瞒、谎报(包装)材料、提供虚假(经核实)信息误导的;ii
主观疏忽、失当、应为而不为的;iii
与被担保方串通、合谋的;iv
不按公司制度、规定、决议执行的;v
违反公司制度、规定的;vi
其它主观有意、故意、疏忽的情形
如发生上述情形,无论与项目风险与代偿有无直接的因果关系,项目经办人员与管理人员均要承担本条款之责任及处罚
2 项目经办人员及管理人员具有下列书面意见表示或行为表现的,可以认定为因能力所限的主观无意:i
因项目经办人员及管理人员知识、能力、经验、水平有限,在环境、技术、方法上存在收集信息不全、推断不准确的;ii
因相关制度、规定、决议本身有瑕疵(非知情不报情况),项目经办人员或管理人员按此制度、规定、决议完全履行职责的;iii
虽已履行调查、审核、监管职责(必须有足够的书面证据或他人口头证据),但责任未履行到位的(非主观意愿);iv
其他非主观故意、有意、疏忽的情形
如发生上述情形,与项目风险或代偿有一定因果关系,项目经办人员与管理人员均要承担本条款之责任及处罚
2 以下可以认定被担保方具有非操作层面的客观责任情形:i
被担保人在签约前有意隐瞒不利经营状况、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