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版附则Ⅴ对比序号项目新要求旧要求垃圾定义垃圾系指产生于船舶正常营运期间并需要连续或定期处理的各种食品废弃物、生活废弃物、操作废弃物、所有的塑料、货物残留物、焚烧炉灰、食用油、渔具和动物尸体,但本公约其他附则中所界定的或列出的物质除外
垃圾的范围扩大了货物残留物、食用油、渔具和动物尸体
此前只存在附则Ⅴ的实施导则中或从未定义过
垃圾系指产生于船舶正常营运期间并需要连续或定期处理的各种食品、日常用品和工业用品的废弃物
垃圾分类将船舶垃圾从6类扩大到9类:塑料、食品废弃物、生活废弃物、食用油、焚烧炉灰渣、作业废弃物、货物残余、动物尸体和渔具
6类:①塑料;②漂浮的垫舱物料、衬料、包装材料;③粉碎的纸制品、碎布、玻璃、金属、瓶子、陶器等;④货物残余、纸制品、碎布、玻璃、金属、瓶子、陶器等;⑤食品废弃物;⑥焚烧炉灰渣
其它种类为油类、有毒液体、生活污水
适用范围除另有明文规定外,本附则须适用于所有船舶
适用于一切船舶船上垃圾收集程序含义扩大船上垃圾收集程序应基于考虑船舶在航途中可弃之于和不可弃之于海洋中的垃圾范围,并应区分出能倾倒于港口设施的可循环或可重复使用的垃圾的种类
垃圾排放原则一般性禁止,但是列明类目的垃圾在满足一定的条件下可以排放”一般性许可,但是列明类目的垃圾禁止排放特殊区域外的垃圾处置新增船舶须在航行中的要求;移除了有关塑料(的处置)、衬料和包装材料(的处置要求)、其他垃圾(的处置要求);烹饪用油排除在允许排放之列;新增允许排放清洗甲板所用的清洗剂、动物尸体、货物残留物的要求
垃圾处理的特殊要求有关固定和移动平台(垃圾排放)要求修改包含在内;特别将烹饪用油排除在允许排放之列
特殊区域内的垃圾处置新增船舶须在航行中的要求;新增食物废弃物必须经粉碎方可排放的要求;特别将烹饪用油排除在允许排放之列;新增最近冰架的距离要求;不准在南极区域排放禽肉;新增允许排放在货舱清洗水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