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意见实施细则XX县区促进科技创新发展的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和支持XX县区企业进行科技创新活动,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促使各种生产要素向科技创新和高端产业集聚,促进创新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根据《中共XX省委XX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首都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XX省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参照《促进XX县区产业发展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XX县区设立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在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对XX县区范围内的企业进行的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和自主知识产权等科技创新活动进行支持。第二章支持条件第三条申请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在XX县区依法注册、纳税,并符合XX县区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所申报的重大项目或国家、XX省和XX县区重点关注的项目。(二)主营业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国科发火"2008"172号)规定范围的企业。第四条对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的条件,同时又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项目,优先予以支持:1(一)对XX县区建设和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所申报的项目。(二)中央千人计划、XX省海聚工程、中关村高聚工程、开发区海外高层次人才领军企业申报的项目。(三)XX县区企业、科研机构或创新联盟联合申报的项目。第五条获得本专项资金支持的,所获资金应用于企业提升服务能力、研发及成果转化投入或奖励个人、研发团队。第三章支持内容第六条支持企业建立研发机构。对于被认定为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中心、研发中心等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0万第1页共7页元资金支持;对于被认定为XX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科技研究开发机构等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资金支持;对于被认定为XX县区企业研发机构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资金支持。获得本款支持的,按照分级补差的原则累计最高支持不超过100万元。第七条支持企业建立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对于被认定为国家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0万元资金支持;对于被认定为XX省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资金支持;对于被认定为XX县区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资金支持。获得本款支持的,按照分级补差的原则累计最高支持不超过100万元。2第八条支持企业申报实验室认可和国际认证。对于企业申报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实验室认可的,给予10万元支持;对获得实验室认可证书的,给予40万元支持;对企业资质或产品获得国际组织相关认证的,每项认证视实际发生金额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第九条支持企业进行高新技术研发并将技术成果在XX县区实现产业化。(一)对获得国家、XX省支持的具有产业化应用前景的重大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经专家评审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资金支持。(二)对具有广阔产业化前景的自定研发项目,经专家评审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资金支持。(三)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广阔产业化前景的成果转化项目,经专家评审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资金支持。(四)支持企业通过技术交易方式将科技成果在XX县区转化。企业买入技术成果,按申报期内经指定受理机构认定登记并核定的技术开发合同或技术转让合同交易金额的3%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资金支持;单个产品产业化3年内年销售收入达到8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资金支持30万元。(五)企业卖出技术成果,且买方是在XX县区注册、纳税的独立法人单位,按申报期内经指定受理机构认定登记并核定的技术开发合同或技术转让合同交易金额的1%给予最高不超过第2页共7页100万元的资金支持。3第十条支持企业在国内外获得知识产权授权并将专利技术在XX县区实现产业化。(一)对获得授权并在XX县区实现产业化的国内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每项分别给予2万元、8千元、2千元的支持;对通过pct方式获得授权的国外专利,每项给予10万元的支持;对于获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中药或植物新品种权授权的,每项给予2千元的支持;对于获得软件著作权授权的,每5项给予1千元的支持。(二)对于被认定为国家专利示范企业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资金支持;对于被认定为XX省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