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意见实施细则XX县区促进科技创新发展的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和支持XX县区企业进行科技创新活动,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促使各种生产要素向科技创新和高端产业集聚,促进创新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根据《中共XX省委XX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首都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XX省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参照《促进XX县区产业发展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XX县区设立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在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对XX县区范围内的企业进行的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和自主知识产权等科技创新活动进行支持
第二章支持条件第三条申请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在XX县区依法注册、纳税,并符合XX县区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所申报的重大项目或国家、XX省和XX县区重点关注的项目
(二)主营业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国科发火"2008"172号)规定范围的企业
第四条对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的条件,同时又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项目,优先予以支持:1(一)对XX县区建设和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所申报的项目
(二)中央千人计划、XX省海聚工程、中关村高聚工程、开发区海外高层次人才领军企业申报的项目
(三)XX县区企业、科研机构或创新联盟联合申报的项目
第五条获得本专项资金支持的,所获资金应用于企业提升服务能力、研发及成果转化投入或奖励个人、研发团队
第三章支持内容第六条支持企业建立研发机构
对于被认定为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中心、研发中心等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0万第1页共7页元资金支持;对于被认定为XX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科技研究开发机构等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资金支持;对于被认定为XX县区企业研发机构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资金支持
获得本款支持的,按照分级补差的原则累计最高支持不超过100万元